房產律師解析:母親去世前未辦理房產證,多位子女繼承分割糾紛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例詳情
(一)原告訴求
王晨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請求依法判決原告繼承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一套,估價 175 萬元。
2. 本案訴訟費由原被告承擔。
王晨傑稱,原被告系兄弟關係,被繼承人趙秀蘭系原被告母親,於2016 年 9 月 11 日突然因病去世。原被告父親王濤於 1995 年 1 月 2 日去世,原被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去世。被繼承人趙秀蘭生前未留有遺囑,除原被告外無其它繼承人。被繼承人趙秀蘭生前與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全款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一套,並明確表示將此房屋變更登記爲原告名下,目前該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二)被告辯稱
王晨輝辯稱,原告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房屋應歸自己所有,該房屋實際是自己借名購買。房款是自己全額支付,自己有能力支付房款,老人原有拆遷款165 萬元不夠支付該房款。原告提供錄音錄像中也反映出房屋實際是被告購買的。老人原有拆遷款 165 萬元是贈與自己的,根據法律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2010 年老人已將上述錢款轉入自己賬戶,贈與已經完成。
現原告提出上述錢款是由自己保管,但其未提交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如未經過老人同意,不可能將錢款轉入自己賬戶,上述錢款在到賬後2 個月內就轉入自己賬戶,贈與發生後長達五年的時間裡老人並沒有提出異議。在原告知道自己以老人名義買房後才提起此事,但老人並未明確表示將該錢款要回。如是由自己保管,完全沒有必要一次性轉入自己賬戶。自己認爲原告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三)法院查明
王濤與趙秀蘭系夫妻,二人生有二子,長子王晨輝、次子王晨傑。王濤於1995 年 1 月 2 日去世,趙秀蘭於 2016 年 9 月 11 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遺囑。
趙秀蘭原居住在其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A 號房屋。2010 年,該房屋被拆遷,趙秀蘭獲得拆遷補償款 505 萬元。趙秀蘭將 505 萬拆遷補償款中的 165 萬元給了王晨傑,將其中的 175 萬元給了王晨輝,趙秀蘭自己留下 165 萬元。2010 年 10 月 27 日,趙秀蘭留下的 165 萬元拆遷補償款轉入王晨輝賬戶中,當日王晨輝將自己另一賬戶中的 205118.9 元也轉入該賬戶中,並於當日將 1855000 元轉入其另一賬戶用於購買理財產品。
王晨輝主張趙秀蘭將趙秀蘭留下的165 萬元拆遷補償款贈與了自己,但未提交趙秀蘭明確表示將該款贈與王晨輝的證據,王晨傑對王晨輝的該項主張不予認可。
2014 年 3 月 26 日,趙秀蘭作爲申請購房人填寫了家庭購房申請表(H 類),其中家庭人口數爲 1 人。當日,趙秀蘭在自住型商品住房購房承諾書上簽字。2015 年 1 月 22 日,趙秀蘭與北京 Y 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趙秀蘭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房屋總價款爲 1764599 元。
經查,一號房屋屬於自住型商品住房。對於該房購房款支付情況,王晨輝提交其銀行個人賬戶對賬單,證明王晨輝於2015 年 1 月 2 日從其賬戶轉給北京 Y 公司購房款 100000 元,2015 年 1 月 22 日王晨輝再次從該賬戶轉給北京 Y 公司購房款 1664599 元。王晨輝另支付該房屋公共維修基金 17074 元。庭審中,王晨輝主張該房屋是其借用趙秀蘭的名義給其女兒購買的,但未提交借名購房協議等證明存在借名買房事實的證據,王晨傑對此不予認可。
庭審中,王晨傑提交一份手寫“申請”,內容爲:“本人趙秀蘭於 2015 年 1 月 22 日全款購買海淀一號房屋。現因本人趙秀蘭已 83 歲需要兒子照顧養老。但由於長子王晨輝不養老放棄贍養權,由次子王晨傑贍養母親趙秀蘭,但由於次子王晨傑也是無房戶,正在申請住房中。又因爲養老涉及到遺產糾紛問題。所以特此申請將母親趙秀蘭現購一號住房更改於此次王晨傑名下。特此申請。”該申請末尾“申請人”處有“趙秀蘭”簽字字樣。經詢問王晨傑,其稱該“申請”的內容是其妻子手寫的,末尾是趙秀蘭本人簽字,該份“申請”是想向給房屋開發商提交,但之後未辦理房屋更名手續。王晨輝對該“申請”不予認可。另查,該房屋現已由北京 Y 公司交付給王晨輝、王晨傑二人,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
(四)裁判結果
趙秀蘭所購買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由王晨輝、王晨傑共同繼承,二人各繼承該房屋50%的權利份額。
二、辦案心得
(一)證據在繼承糾紛中的決定性作用
在本案中,證據的充分與否直接決定了當事人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王晨輝主張拆遷補償款是趙秀蘭的贈與以及房屋是借名購買,但他未能提供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這些主張。相反,王晨傑雖然提交了一份有趙秀蘭簽字的“申請”,但由於該申請內容是王晨傑妻子書寫,且不能充分證明趙秀蘭去世後將房屋留給王晨傑一人繼承,也未被法院採納。
這讓我們深刻認識到,在繼承糾紛中,任何主張都必須有明確、充分的證據支持。無論是口頭陳述還是一些間接證據,都很難在法律上被認可。對於當事人來說,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存與財產相關的證據,如贈與協議、遺囑、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對於律師而言,要仔細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分析其證據的效力和不足之處,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
(二)借名買房與贈與的認定難點
本案中,王晨輝提出的借名買房和贈與主張是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借名買房需要有明確的借名協議,而贈與則需要贈與人明確的贈與表示。在缺乏這些關鍵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很難認定借名買房或贈與關係的存在。
這提醒我們,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要深入瞭解案件的背景和細節,仔細分析當事人的行爲和意圖。對於借名買房,要審查購房款的來源、房屋的實際使用和管理、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因素;對於贈與,要審查贈與人的意思表示、財產的交付方式和時間等。同時,我們也要向當事人解釋清楚法律對於這些行爲的認定標準,避免當事人產生過高的期望。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的政策限制與法律適用
一號房屋屬於自住型商品住房,根據相關政策,這類房屋存在嚴格的購買和轉讓限制。王晨輝主張借名購買該房屋,但由於政策不允許借名購買,且他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依法確認該房屋屬於趙秀蘭購買。
這表明在處理房產糾紛案件時,我們必須充分考慮房屋的性質和相關政策法規。自住型商品住房是爲了解決特定羣體的住房需求而設立的,其購買和轉讓都受到政策的嚴格監管。律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要準確把握政策法規的要求,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也要向當事人普及相關政策法規,讓他們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四)公平原則在遺產繼承中的體現
根據法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在本案中,雖然王晨輝支付了房屋的購房款,但由於他無法證明拆遷補償款是贈與以及借名買房關係的存在,法院認定購房款應屬趙秀蘭所有,最終判決房屋由王晨輝和王晨傑共同繼承,各佔50%的份額。
這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即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一方存在過錯或特殊情況的前提下,平等地保護各方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作爲律師,我們要在法律框架內,爲當事人爭取公平合理的結果。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