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買房投資竟因價值無法協商分配起訴分割,律師解析案例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詳情

(一)原告訴求

原告趙某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依法分割坐落於北京市昌平區 A 號樓商業用房及坐落於北京市昌平區 B 號房屋,判決北京市昌平區 A 號樓商業用房歸吳某玲所有,北京市昌平區 B 號房屋歸周某賢所有。

2. 訴訟費由周某賢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

1. 房產購買及共有關係背景:周某賢與趙某玲的前夫錢某新系朋友關係。2003 年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商業用房一套,登記在趙某玲名下;後又共同出資購買商品房一套(經濟適用房),登記在周某賢名下。

2. 共同所有聲明及分割爭議:2008 年 3 月 11 日,趙某玲和周某賢互相出具聲明,確認上述兩處房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後雙方爲管理和使用方便,磋商房產分割但未達成一致,故趙某玲訴至法院請求分割。

(三)被告辯稱

被告周某賢辯稱:認可雙方對兩套房屋系按份共有,各自享有50%。同意分割共有物,但不認可趙某玲的分割方式。涉案兩處房屋一直在出租,租金每年上調且差價 13 萬元,若按趙某玲請求分割會導致自己損失。周某賢要求將房屋出售後分割價款,或對房屋進行競價,價高者得所有權並補償另一方。

(四)法院查明

1. 房產購買及登記情況:

2003 年,趙某玲與周某賢取得 A 號房屋(商業用房),先登記在錢某新(趙某玲前夫)名下,後轉移登記至趙某玲名下,現所有權證登記所有人爲趙某玲。

2010 年,取得昌平區 B 號房屋(經濟適用房),房屋性質爲經濟適用房,所有權證登記所有權人爲周某賢。兩套房屋購買後,登記在各自名下的房屋由各自對外出租,雙方共享收益。

2. 共同所有聲明:2008 年 3 月 11 日,趙某玲、周某賢分別出具聲明,確認 A 號商業用房與 B 號經濟適用房產權爲兩人共同所有,份額各二分之一。

3. 案件審理中的相關情況:

趙某玲申請房屋市場價值鑑定,商業用房估價結果爲5782819 元;經濟適用房估價結果爲 5516499 元(已扣除 10%綜合地價款)。趙某玲認可鑑定意見,周某賢認爲商業用房市場詢價應爲 700 萬元評估價值過低,經濟適用房未考慮土地出讓金等因素評估價值過高。

2018 年,錢某新與趙某玲登記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商業用房離婚後歸趙某玲所有,錢某新聲明經濟適用房份額也歸趙某玲所有。周某賢與案外人孫某丹系夫妻關係,二人均認可兩套房屋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孫某丹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張權利,不參加訴訟。

商業用房現年租金爲22 萬元,經濟適用房年租金爲 12 萬元。

(五)裁判結果

1. 位於北京市昌平區 A 號房屋歸趙某玲所有,位於北京市昌平區 B 號房屋歸周某賢所有,趙某玲給付周某賢上述房屋差價補償款 183160 元。

2. 駁回趙某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案件分析

(一)共有關係的認定及法律依據

1. 共有關係的明確證據:本案中,趙某玲與周某賢在 2008 年 3 月 11 日分別出具聲明,明確確認了兩處房產歸雙方共同所有,且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這一書面聲明是認定雙方共有關係的關鍵證據,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在法律實踐中,對於共有關係的認定,書面協議或聲明是較爲直接和有力的證據形式,能夠清晰地表明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和權利義務關係。

2. 按份共有的法律規定及適用:根據法律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明確的份額,在沒有約定是否可以分割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在本案中,雙方雖未對房屋的分割方式進行明確約定,但趙某玲主張分割共有物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這體現了法律對按份共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保障了共有人在一定條件下對共有財產進行處分和管理的權利。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準確把握共有關係的認定標準和法律規定,爲當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議和訴訟策略。對於共有關係的證據收集和整理要全面、細緻,確保當事人的共有權益能夠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房產分割方式的考量因素及法律原則

1. 分割方式的爭議焦點:雙方在房產分割方式上存在分歧,趙某玲主張將商業用房歸自己所有,經濟適用房歸周某賢所有;而周某賢則要求出售房屋後分割價款或進行競價分割。這涉及到房產分割方式的選擇問題,也是本案的核心爭議之一。不同的分割方式會對雙方的權益產生不同的影響,因此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來確定合理的分割方式。

2. 從共有物性質和法律原則出發的分割考量:法院在確定分割方式時,遵循了從共有物的性質和不減損共有物價值的原則出發,並考慮有利於生產、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效用等因素。涉案房屋爲兩套獨立的房屋,分別登記在雙方名下且各自對外出租,採取登記在各自名下的房屋歸各自所有,取得價值高的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的方式,既符合共有物的實際情況,又不會減損房屋自身的價值,同時也有利於雙方的生產、生活需要。這種分割方式體現了法律在處理共有財產分割時,注重平衡各方利益,確保分割結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律師在爲當事人爭取房產分割權益時,要充分考慮房產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以及相關法律原則,提出合理的分割建議和方案。同時,要針對對方提出的不合理分割方式,從法律和事實角度進行反駁和論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 購房政策對分割方式的影響及法院裁決:受本市購房政策的影響,雙方目前並不完全具備對涉案房屋變更登記所有權人的條件。這是本案中一個重要的客觀因素,法院在裁決時充分考慮了這一因素,對周某賢主張的競價分割或商業用房歸其所有的請求不予採納。這體現了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僅依據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進行裁決,還會考慮到實際的政策環境和執行可能性,確保判決的合理性和可執行性。律師在處理涉及房產分割的案件時,要關注相關的政策法規對案件的影響,及時調整訴訟策略和建議,爲當事人提供全面、準確的法律服務。

(三)房屋差價補償及租金收益平衡的法律考量

1. 房屋差價補償的計算依據:根據房屋鑑定意見,商業用房估價爲 5782819 元,經濟適用房估價爲 5516499 元(已扣除 10%綜合地價款)。按照取得價值高的房屋一方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的原則,計算出趙某玲應給付周某賢的房屋差價補償款。同時,考慮到兩套房屋的性質差異和雙方的購房目的,以及房屋分割後對周某賢租金收益的影響,法院綜合給予周某賢 6 個月的房屋租金差價補償。這一補償措施體現了法律在保障公平原則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了房產分割對各方實際利益的影響,力求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準確計算房屋差價補償款,並關注案件中的各種因素對當事人利益的影響,爲當事人爭取合理的補償和權益保障。對於房屋價值評估和租金收益等相關證據的收集和分析要準確、全面,爲當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2. 租金收益平衡的法律合理性:本案中,商業用房和經濟適用房的租金存在差異,房屋分割後會對周某賢的租金收益產生一定影響。法院綜合考慮兩套房屋的評估價值、租金差價和置換同類房屋的置換週期等因素,給予周某賢一定期限的租金差價補償,這是基於公平原則和實際情況作出的合理裁決。在共有房產分割中,不僅要關注房屋的所有權分割,還要考慮到房產的實際收益和使用情況對當事人的影響。律師要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充分向法院闡述這些因素,爲當事人爭取合理的利益補償,確保當事人在房產分割後的合法權益得到全面保障。同時,要引導當事人正確理解和應對房產分割可能帶來的各種利益變化,爲當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議和解決方案。

總之,在處理共有房產分割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從共有關係認定、分割方式選擇、細節因素把握等多個方面入手,爲當事人提供全面、細緻的法律服務。要以嚴謹的法律思維和專業的訴訟技巧,爲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實現案件的勝訴結果。若您遇到類似問題,歡迎來電諮詢,我們將竭誠爲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