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律師:子女得補償籤棄繼協議後反悔,我方起訴保住房屋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訴訟請求

(一)原告起訴

周啓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位於北京市海淀區a號房屋全部由其繼承,二被告配合將該房屋過戶登記至他名下;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事實和理由

周宏賢、秦美芬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三子女,長女周慧敏,次女秦雅蘭,兒子周啓文。涉案的北京市海淀區a號房屋(以下簡稱 “涉案房屋”),是周宏賢、秦美芬婚姻存續期間購置,登記在父親周宏賢名下。秦美芬於1994年因病去世,周宏賢於2001年因病去世。

由於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於周宏賢、秦美芬去世,且周啓文稱二被告已放棄繼承涉案房屋,依據法律規定,涉案房屋應由他單獨繼承,故請求被告配合完成房屋過戶登記。

二、被告辯稱

(一)周慧敏辯稱

同意周啓文的訴訟請求。

(二)秦雅蘭辯稱

不同意周啓文的訴訟請求,認爲涉案房屋應當依法分割。

秦雅蘭稱,周宏賢生前對涉案房產有過安排:將房屋分爲4份,自己佔1份,周慧敏佔1份,周宏賢佔1份,周啓文佔1份。同時,周宏賢考慮子女居住問題,安排周慧敏、秦雅蘭可一直居住在周啓文名下的b號一套小三居。此後,周啓文與周宏賢共同居住,周慧敏、秦雅蘭入住b號房子並進行隔斷改造。

後來b號房子被周啓文所在單位收回,單位另分了m號樓房子一套。按周宏賢的安排,秦雅蘭和周慧敏應該繼續在m號房屋居住。周宏賢於2001年8月去世,未留改變此前安排的遺囑。之後,周啓文想把m號房屋按市價賣給秦雅蘭,遭拒。不久,周慧敏搬入m號房屋,還給了秦雅蘭10萬元,秦雅蘭當時認爲這是給自己m號房屋居住權的補償,便未再提居住之事。此後,周啓文住a號房子,周慧敏和女兒孫曉雯住m號房屋,大家都未提及a號或m號房屋的繼承分配問題,秦雅蘭也未再過問。

直到2017年1月,周慧敏提出讓周啓文將m號房屋過戶給孫曉雯,周啓文則提出a號房子的過戶問題,秦雅蘭認爲這時a號房子分割纔算正式開始。之後,周慧敏、秦雅蘭、周啓文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於2017年4月27日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秦雅蘭希望儘快全面履行該協議。

2017年6月6日,海淀法院就協議執行事項開庭,周慧敏、秦雅蘭當場同意協議,周啓文卻不同意並撤訴。秦雅蘭強調,父親周宏賢對a號房子分配本意是既明確份額,又妥善,安排她和周慧敏的居住權,且這種居住權不因周啓文單位調房而改變,即她和周慧敏對m號房屋享有對等面積的居住權。

秦雅蘭指出,周啓文起訴狀主張a號房子暫計60萬元,若當初給她的10萬元是分割a號房子的,並非60萬的四分之一,所以這10萬元不能解釋爲a號房子分割的錢,a號房子分割並未完成。鑑於20年來房價大幅增值,秦雅蘭請求法院對她應獲得的a號房子繼承份額和享有的m號房屋居住權補償予以裁判和確認。她提出,周啓文給她90萬元,她才配合原告過戶,且不同意承擔訴訟費。

三、法院查明情況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查明:

周宏賢與秦美芬育有子女三人,即周慧敏、秦雅蘭和周啓文,孫曉雯系周慧敏之女。周啓文與林芳系夫妻關係。周宏賢於2001年8月8日,秦美芬於1994年1月19日死亡。涉案的a號房屋於1996年5月18日登記於周宏賢名下。2001年10月8日,某單位與周啓文簽訂《單位出售公有住房買賣契約》,周啓文以61857元的價格購買位於H號房屋(以下簡稱 “H號房屋”),並於2005年5月26日取得房產證。

周慧敏曾表示,父母死後,三子女協商周啓文佔a號房屋50%份額,她和秦雅蘭各佔25%份額;後周啓文爲單獨繼承a號房屋,需給付她和秦雅蘭房屋折價款各10萬元,爲此周啓文將H號房屋出售給她。購房款爲35萬元,她替周啓文給付秦雅蘭折價款10萬元,給周啓文5萬元購房款,周啓文應給付她的折價款10萬元在購房款中折抵。

周啓文認可上述協商繼承份額、單獨繼承需給付折價款以及出售H號房屋的情況,但稱以繼承糾紛起訴周慧敏、秦雅蘭時,二人反悔未放棄a號房屋繼承權,可能導致他無法單獨繼承,所以要求解除與周慧敏的房屋買賣合同。

2017年4月27日,周慧敏、秦雅蘭、周啓文、林芳經北京市海淀區某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主要內容包括:

a號房屋由周啓文一人繼承,房屋產權過戶到周啓文名下。

周慧敏、秦雅蘭放棄對a號房屋遺產繼承權,並配合過戶。若未配合,協議作廢,二人賠付周啓文,並按第四條周啓文所得售房款的三倍錢款賠付。

秦雅蘭還給周慧敏1000 00元,周啓文還給周慧敏141857元,待H號房屋賣出後一併覈算。

H號房屋系周啓文和林芳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售出後售房款周啓文存留1291857元(不含第三款之內容),支付秦雅蘭1000000元(不含第三款之內容),其餘售房款全部支付給周慧敏,加上本協議第三款之內容,周啓文實得售房款1150000元,秦雅蘭實得900000元,多不退少不補。

自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周慧敏搬出H號房屋,周啓文按指定中介銷售該房屋,待協議經法院確認效力後,正式出售,一個月內完成。非個人因素造成售房延遲,周啓文、林芳不承擔責任。售房款到賬後,每次到款5日內,周啓文按比例打入周慧敏和秦雅蘭賬戶。若未按約定打款,協議作廢,周啓文賠付二人,並按第四條二人所得售房款的三倍錢款賠付。

2017年5月15日,四人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該協議書效力。2017年6月6日,周啓文撤回申請。

2017年3月3日,秦雅蘭在司法所調查時陳述:父親去世留有口頭遺囑,對a號房子分配是弟弟兩間,她和姐姐每人一間;同時考慮居住問題,讓弟弟把單位分的房讓出來給她和姐姐住。後來房子有變動,摺合加錢是40萬,每人10萬,弟弟20萬。爲實現父親遺願,她主動放棄新分的H號房,讓姐姐要,姐姐給她10萬元,她認爲此事了結,讓姐弟倆過戶隨時找她,結果15年沒人找。

2018年1月10日,周慧敏、秦雅蘭、周啓文簽訂《關於周慧敏搬出H號房屋並將H號房屋交給周啓文的協議》,將周慧敏搬出H號房屋並交還周啓文的時間寬限到2018年7月15日。

2018年8月30日,周啓文以合同糾紛爲由起訴周慧敏、秦雅蘭,要求協助辦理a號房屋過戶、周慧敏搬出H號 房屋、支付違約金及房屋佔用損失。審理中,秦雅蘭稱收到100000元,以爲是不居住H號房屋的補償;周啓文稱因法院認爲調解協議書涉及他人房屋,建議撤回申請,還認可收到孫曉雯代周慧敏支付的100000元房屋補償款。2018年12月7日,周啓文撤訴。後周啓文又以繼承糾紛起訴,該案已中止。

該生效判決審理後認爲:

周啓文與周慧敏雖未籤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但形成事實上的房屋買賣關係,原因是周宏賢死後,三人協商周啓文享有a號房屋50%份額,後周啓文爲單獨繼承,給付周慧敏、秦雅蘭各10萬元折價款,周慧敏完成H號房屋購房款給付義務,周啓文交付房屋,該房一直由周慧敏家人居住使用。

雖有人民調解協議書及搬出H號房屋協議,但各方未按約定履行,根據約定協議書作廢,對各方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周啓文反訴主張周慧敏和秦雅蘭反悔要求按法定繼承a號房屋,法院認爲三方已就周啓文單獨繼承達成一致,且周慧敏和秦雅蘭已收到對價,周啓文已依約履行給付義務,周慧敏應據此履行,不屬於放棄繼承範疇,應遵守約定。故周啓文要求解除H號房屋買賣合同並讓周慧敏騰退房屋、返還房款的請求,證據不足,不予的支持。

最終判決:

周啓文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助周慧敏將位於H號房屋過戶登記至周慧敏名下;

駁回周啓文的全部反訴請求。該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本案訴訟中,經覈實,秦雅蘭認可收到周慧敏之女孫曉雯支付的100000元,但稱不知是什麼錢。周啓文、周慧敏均認可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就a號房屋查明的情況屬實,即周啓文已履行完畢向周慧敏、秦雅蘭支付房屋折價款的義務,周啓文單獨享有a號房屋的份額。

四、裁判結果

周宏賢名下的a號房屋由周啓文繼承所有,周慧敏、秦雅蘭於本判決書生效後三十日內,協助周啓文將上述房屋至周啓文名下。

五、案件分析

(一)協議效力主導房產歸屬

從整個案件發展脈絡來看,雖然存在諸多波折與爭議,但關鍵在於周啓文、周慧敏、秦雅蘭三人就a號房屋繼承所達成的一系列協議。起初三人協商周啓文佔a號房屋50%份額,後周啓文爲單獨繼承,經協商給付周慧敏、秦雅蘭各10萬元房屋折價款,此行爲構成了具有合同性質的約定。

後續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書》更是對a號房屋繼承安排的進一步明確,約定周啓文一人繼承,周慧敏、秦雅蘭放棄繼承權並配合過戶。儘管該協議書因未按約履行曾出現效力爭議,但綜合全案證據及當事人後續行爲,能夠認定各方在事實上已認可週啓文單獨繼承a號房屋的方案,且周啓文已依約履行給付折價款義務。

(二)證據與行爲印證協議履行

周啓文通過折抵購房款、孫曉雯代付等方式向周慧敏、秦雅蘭給付各10萬元房屋折價款,有當事人陳述、過往訴訟記錄等多方面證據相互印證。周慧敏、秦雅蘭接收款項且多年未對a號房屋繼承問題再提異議(直至特定事由引發糾紛),從側面佐證了他們對協議安排的默認。即便秦雅蘭在答辯中有諸多訴求,但在關鍵事實認定環節,已有生效判決及本案查明情況確認周啓文履行完畢義務,單獨享有房屋份額。

六、案件啓示

(一)協議簽訂需謹慎

本案中,一系列協議對房屋繼承走向起到決定性作用。無論是家庭內部最初協商份額,還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正式協議,當事人在簽訂時都應充分考量自身權益、法律後果及履行可行性。一旦簽字確認,除非存在法定無效事由,各方都需受協議約束,隨意反悔易引發複雜糾紛,耗費大量時間、精力與訴訟成本。

(二)證據留存防糾紛

從周啓文最終勝訴來看,其能證明已履行給付折價款義務的關鍵在於留存諸多證據,如購房款支付記錄、當事人過往陳述、法院查明事實等。家庭成員間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分配時,無論是口頭協商還是書面協議,都應儘量留下文字、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以便在糾紛發生時有據可依,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