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律師:孫子女代位繼承房屋,贍養義務是否爲必要條件?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本次房屋繼承糾紛案件中,涉及到楊某文與趙某的遺產繼承問題。楊某文與趙某系原配夫妻,楊某文於2011 年 6 月去世,趙某於 2017 年去世,生前均未留有遺囑。二人婚內育有二女,長女楊女士於 2011 年 5 月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吳女士(被告);次女楊某芝(原告)。被繼承人楊某文、趙某夫妻生前購置兩套房屋,一套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登記在楊某文名下;另一套位於朝陽區二號,登記在趙某名下。

二、原告訴求與理由

原告楊某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歸原告繼承百分之七十的份額;2. 位於北京市二號由原告繼承百分之七十的份額;3.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其事實和理由爲:被繼承人楊某文、趙某已去世,原告與被告無法就遺產繼承問題達成一致,現請求進入法定繼承程序依法裁決。

三、被告答辯與理由

被告吳女士要求按法定繼承,由原告和被告各繼承50%。其不同意原告主張的理由如下:第一,答辯人母親在世期間,對答辯人姥姥姥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第二,答辯人母親過世後,作爲被繼承人的外孫女答辯人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也不具有贍養能力;第三,答辯人屬於法律規定的應當照顧、多分的對象。

四、第三人述稱與理由

林某述稱,兩套房屋是趙某及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割其中趙某遺產的百分之三十的份額。林某稱與趙某以姐妹相稱,平時關係很好,趙某生前曾表示大的房子給原告,小的房子給她。林某在趙某病重且生活不能自理時陪伴在身邊進行照顧,2016 年 10 月到 2017 年 6 月趙某居住在林某家,盡了較多的扶養義務,期間趙某工資由其自行掌握,不向林某交生活費。楊某文去世後,下葬事宜都是林某陪伴趙某。

五、法院查明事實

1. 家庭關係:楊某文與趙某系夫妻,育有二女即楊女士與楊某芝。楊女士先於父母去世,吳女士爲楊女士之女。楊某文於 2011 年 6 月去世,趙某於 2017 年去世,均無遺囑。

2. 房屋情況:涉案兩套房屋分別登記在楊某文與趙某名下,爲夫妻共有財產。

3. 照顧情況:2016 年 10 月到 2017 年 6 月趙某病重期間,因楊某芝孩子年幼還要上班,無法照料趙某,林某便接趙某到其家中養病。趙某去世後二號房屋處於空置狀態,一號房屋由林某之子蘇某居住。證人韓某出庭作證認爲林某照顧方式有一種爲親情的陪伴,盡了較多照顧義務。林某另申請七位證人出庭作證證明其對趙某在林某家,曾帶趙某看病、過生日等盡了較多撫養義務。楊某芝對證人證言均表示認可,吳女士對證人證言無法覈實其真實性,認爲即便真實,也說明楊某芝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卻委託他人照顧,在此期間楊某芝未盡責,且林某從中獲益,其子長期在遺產房屋中生活,已構成對被告享有權益的侵害。

4. 房產評估:經楊某芝申請,對二號、一號房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爲一號房屋,扣除土地出讓金房產總價 366.14 萬元;二號房屋,扣除土地出讓金房產總價爲 557.35 萬元。

六、法律分析與案件結果

(一)法定繼承份額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楊某文與趙某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長女楊女士和次女楊某芝。由於楊女士先於被繼承人去世,吳女士作爲楊女士的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在一般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應當均等。雖然楊某芝在楊女士去世後承擔了較多的贍養義務,但這並不足以剝奪吳女士的法定繼承權。

(二)房屋分配與補償

綜合考慮房屋的價值、各方的情況以及林某對趙某的照顧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下裁判:

1. 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二號歸原告楊某芝所有,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歸被告吳女士所有。

2. 原告楊某芝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被告吳女士房屋折價款九十五萬六千元。計算依據爲:兩套房屋總價爲 366.14 萬元 + 557.35 萬元 = 923.49 萬元,平均每套 461.745 萬元。二號房屋歸楊某芝,一號房屋歸吳女士,兩者差價爲 557.35 萬元 - 366.14 萬元 = 191.21 萬元,楊某芝應補償吳女士差價的一半即 95.6 萬元。

3. 原告楊某芝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第三人林某補償款四萬元,被告吳女士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第三人林某補償款三萬元。這是基於林某在趙某病重期間對其進行了照顧,雖然林某與趙某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情感因素,但客觀上減輕了楊某芝的生活壓力,且林某在一定程度上對趙某盡了較多扶養義務,原告和被告應當從各自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對林某予以適當補償。

從本案件可以看出,在房屋繼承糾紛中,法定繼承的規則是基礎,同時要綜合考慮各方對被繼承人的贍養、照顧等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來確定遺產的分配與補償。各方在處理家庭財產繼承事務時,應尊重法律規定,對於盡到扶養義務的非繼承人,繼承人應給予適當補償,以維護家庭關係的和諧與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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