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世璿/繼子女遺產繼承權 兩岸不同調
▲兩岸法律在繼子女對繼父母遺產繼承權存在着一些差異。在臺灣須辦理收養,中國則以雙方具扶養關係即可。(圖/視覺中國CFP)
在現今社會中,不論是長輩、親屬、朋友,抑或是自己在家庭婚姻關係發展過程中,若不幸遇到離婚及再婚的情形發生,必然產生家庭成員重組,接踵而來會遇到的相關法律問題,就在於成員重組所產生的後續一連串權利義務的改變。
兩岸法律在繼子女對繼父母遺產繼承權存在着一些差異。在臺灣,只要是雙方未辦理收養的情況下,繼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但如果此時在臺灣的繼承人要繼承長輩在大陸所留下之「不動產」,而該長輩剛好又有繼子女(必須有登記在戶口名簿)的情況下,在處理後續繼承問題就必須考慮到兩岸法律的差異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下,只要符合以下某些條件,繼子女是擁有繼承權的,且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亦規定,辦理繼承不動產時,必須以不動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定爲準據法,來辦理相關繼承手續,而此時也就會牽扯到究竟繼子女在中國大陸的繼承規定爲何?
今天就簡單跟大家介紹一下,在中國大陸關於繼子女能否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的問題?首先,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依中國大陸《婚姻法》的規定,繼子女的法律地位分爲兩類:
繼父母的直系姻親:彼此間未形成事實上的的扶養關係和共同生活關係,繼子女只能作爲其親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
擬製血親:繼子女與繼父母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係,由直系姻親轉化爲擬製血親,從而產生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繼子女具有雙重繼承人資格,既是親生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同時又是繼父母的法定繼承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要判斷繼子女是否能繼承遺產,必須雙方之間存在扶養關係,如何判斷雙方之間已經形成扶養關係呢?實務上要求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並對繼子女進行了生活上的照顧和教育;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二是繼子女未成年,而繼父母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撫育費,包含生活費及教育費用。兩個條件不必全部具備,只要具備其中一點,就可以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繼子女就可以繼承了。
其次,這種扶養關係能否解除?已經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如果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繼父母明確表明不再扶養,那麼這種繼父母子女關係就解除了,子女仍由原生父母扶養;但是原生父母死亡的話,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係,繼母或繼父仍有義務繼續扶養繼子女。要特別注意的是,權利與義務是同時存在的,在有扶養關係的情況下,繼子女相當於存在雙重父母子女關係,也就是說贍養父母時不光要贍養繼父母,對在世的原生父母也需要贍養;在繼承時,不僅可以繼承原生父母的遺產,也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綜合以上,在中國大陸只要滿足以上的條件,與繼父母存在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在繼父母死亡時就能夠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當然,繼父母在世時也有權要求繼子女對其履行贍養義務。由此可以看出中國大陸法律在權利義務的保護上,存在很多倫理道德層面的規定,用來維繫家庭及社會的和諧。
●蔡世璿,世安法律首席法務長,2018行政院陸委會臺商張老師,民代服務處兩岸法律服務顧問,兩岸法律風險管理顧問,民間企業兩岸法律服務顧問。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