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制定行政法規明確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
新華社澳門4月17日電(記者郭鑫)澳門特區行政會17日完成討論《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行政法規草案,分階段展開制定有關標準的工作,此前已推出11項食品安全標準,並已在網上公佈。
根據澳門《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這一行政法規明確了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最高再殘留限量以及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以保障澳門食品的衛生安全。
行政會介紹,行政法規草案中所指的農藥是在食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分銷或加工過程中用於防治、殺滅、吸引、驅除或控制有害生物,或可用於控制動物體外寄生蟲的任何物質,包括擬用作植物生長調節劑、落葉劑、乾燥劑、疏果劑或發芽抑制劑的物質,以及於採收前後用作防止作物在儲存和運輸過程中變壞的物質,但不包括化肥、供植物和動物的營養素、食品添加劑和獸藥。
行政會表示,在制定相關標準的過程中,綜合考量國際和本地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品法典最大殘留限量、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鄰近地區相關標準,並結合澳門市場食品中農藥殘留的監測結果進行風險評估,以確保標準足以保障澳門市民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