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已36年…死囚邱和順案 520後可能啟動再審
死囚邱和順(中左)被認定是男童陸正撕票案主謀,遭關押長達卅六年,高檢署最近召開審查會,針對新事證進行檢視調查,不排除替邱和順啓動再審程序。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司法史上等待死刑執行最長的囚犯邱和順,迄今服刑長達卅六年,義務律師團五年前曾向臺灣高檢署「辦理有罪確定審查委員會」提出聲請審查,期待能重審邱和順案的證據和事實,但被駁回;高檢署上個月再次召開審查會,針對邱和順救援團隊近來提出「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討論,知情人士說,檢方有意替邱和順之利益聲請再審,若真如此,邱和順有望成爲賴政府上任後,首位獲啓動再審程序的死囚。
司法實務上,再審制度是在救濟原確定裁判認定事實錯誤而設,而聲請再審必須具備法定的再審理由。邱和順被控涉及男童陸正撕票等案,二○一一年被判死刑定讞,義務律師團聲請四次再審、皆遭法院駁回,連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亦遭駁回,顯見確定判決欲透過非常救濟程序推翻,極其嚴格。
二○一五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四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就將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的要件加以放寬,且於同條第三項更明文所謂新事證,不僅指的是判決確定前已發現未調查者,亦包括判決確定後始出現的事證。
二○一七年法務部訂定「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目的是要發揮檢察官義務,協助冤錯案當事人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而非依賴被告自行提出再審糾正錯誤判決。
據瞭解,高檢署「辦理有罪確定審查委員會」依據此項作業要點,今年三月曾對邱和順案再開審查會議,由檢察長張斗輝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執行秘書爲檢察官張瑞娟,與會人士還有專家學者;會議討論的重點,聚焦在邱和順案再被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方面,由於新事實或新證據是實務上最具重要性的再審事由,審查小組檢視新事證後,認有機會啓動再審機制。
高檢署證實,三月間確實有針對邱和順個案開過審查會,但審查會討論內容依規定必須保密,書面資料也都是「密件」,因此無法透露「新事實或新證據」是什麼,但檢察官對於受判決人之利益,一定會詳盡調查,目前還沒有定案。據指出,審查小組成立以來,雖受理逾五十起聲請案,但僅有四件成功通過審查。
儘管本月廿三日憲法法庭將就死刑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但結局仍是未定數。如今可以讓邱和順「活着出來」的關鍵,除總統特赦外,高檢署「辦理有罪確定審查委員會」爲邱和順之利益聲請再審,或許是唯二救濟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