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玟/邱和順的死刑行刑權時效會消滅嗎
▲立法院通過《刑法》修正案,延長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但因爲羈押死囚的看守所情況不佳,死囚很可能先在看守所中病死。(圖/視覺中國CFP)
立法院在12月6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延長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有個學生看到新聞之後問了個問題,他問說:「假設死刑判決確定後,一直沒有執行,會不會讓行刑權消滅?」
依據刑法第84條(「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與第85條(「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亦同: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的規定,這個問題不困難,我很容易地給了肯定的答案。
我想也沒想地接着說:「但是這個問題在臺灣大概根本不重要,因爲羈押死囚的看守所情況不佳,死囚很可能會先在看守所中病死。」我又補了一句:「譬如邱和順,他就非常可能病死在看守所裡。即便臺灣公民團體先前舉辦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找了外國專家一起審查邱和順的案件,說這個死刑判決有很多問題,都沒有用。」
我在對話中提到的邱和順案,概括地指稱發生在1987年代兩起擄人勒贖撕票案(女保險員柯洪玉蘭擄人勒贖撕票案,以及學童陸正擄人勒贖撕票案),邱和順被控犯下這兩起擄人勒贖殺人案,而且被認定是這兩起案件的主謀,從一審開始就被判死刑。但因爲案件疑點非常多,主要的證據是有刑求實據與刑求疑義的犯罪自白,監察院還曾經在1994年彈劾偵辦陸正案的警員與檢察官,理由是檢警在辦案時對涉案人「施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對於衆多被告最不利的勒贖錄音帶,還在更審或是監委調卷調查的過程中遺失,導致邱和順與他的辯護律師在之後的更審程序裡,無法利用更好、更新的鑑定技術,檢視在1988年檢察官委任鑑定所做的鑑定結論。結果是邱和順案因此在我國司法體系纏訟20多年,邱和順持續在歷次的更審被判死刑,但案件始終無法定讞,最高法院10度發回更審。最後非常可能是在《速審法》羈押期限的壓力下,最高法院在2011年駁回被告對更11審的上訴,邱和順的死刑判決因而定讞。《速審法》的羈押期限規定,本意是爲了維護被告人自由,卻諷刺地成爲邱和順的催命符。而邱和順從1988年被逮捕以來,至今在看守所已度過31年的人生。
如果能在堅實的證據基礎上認定邱和順是犯罪者的話,對於邱和順之人生的剝奪或許存在正當性。問題就在於,這個案件充滿疑點,不僅存在刑求被告與共犯與定罪證據薄弱的爭議,參與本案審判的法官重複參與審判,被告的更審欠缺真實的更審實益。我們以爲案件歷經更11審,應該有3、40個法官都共同認可了邱和順的有罪判決,由於更審並不排除之前參與過這個案件的法官,有罪判決很容易在先入爲主的成見中被維持。
邱和順案定讞後引起國際人權團體的注意,2011年9月2日在邱和順案非常上訴遭駁回時,國際特赦組織針對邱和順案發動全球緊急救援。2013年,監察院再度就此案進行調查,指出本案疑雲重重,且違反合理程序期間與羈押期間過長,影響被告人權重大,建議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2015年,因爲當初協同辦案的退休員警願意出面證明邱和順等人被刑求,邱和順的律師團爲之聲請再審。但這個再審聲請的命運,與隔年檢察總長非常上訴的命運一樣,法院很快駁回,體制內對於邱和順的救濟每一條都被堵住,因爲法院堅持之前的判決並沒有錯。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針對邱和順案件,認爲邱和順受到嚴重的不法侵害。(圖/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粉絲頁)
邱和順的律師團並未放棄,當前大法官許玉秀教授籌辦模擬亞洲人權法院時,他們向這個模擬法院聲請審查這個案件,希望讓這個案件受到客觀、獨立與臺灣外部的審視。
經過數個月的審理,參與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各國法學專家一致認爲,這個案件存在顯而易見的法庭程序失靈、法律與事實認定有重大錯誤、訴訟程序過度延遲,以及上訴程序案件往返耗費大量時間,邱和順受到嚴重的不法侵害。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因此要求我國最高法院應重新審查法院對邱和順所作出的定罪及處刑,以公正且必要的方式,彌補並糾正邱和順所遭受的基本人權侵害。但是,判決做出已經接近兩個月,臺灣的司法部門不動如山。
不用等到法定的行刑權時效消滅,有心臟病、低血壓毛病的邱和順,非常可能在衛生、飲食條件不佳,空間狹小與空氣不流通的臺北看守所裡,因爲疾病死亡。諷刺地想,或許只有等到邱和順「不幸病死了」,才能解決我國司法機關不願意承擔,法官不願意得罪被害人,不願意得罪同僚,寧可等冤案疑案的被告病死在看守所裡的僵局。
邱和順救援團隊爲其發起要求總統特赦的連署,也在衆多的選舉新聞中被淹沒。似乎只有與政治有關,生命纔會變得無限的重要;而與政治無關,甚至對選舉結果不利的生命,只能在陰暗的角落裡腐爛。
學生問了死囚行刑權會不會因爲時效過期而消滅,我心裡想的是,像邱和順這樣的死囚,能夠等到那一天嗎?(本文轉載自《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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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