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婿涉賄不起訴 嘉義鄉代林芳琪二審逆轉判當選有效
嘉義縣水上鄉民代表林芳琪夫婿李振發被控涉透過呂姓男子幫她買票,李男獲不起訴,呂男卻被判刑,同選區落選人賴振亮對林芳琪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判她當選無效,林芳琪不服,上訴。二審今下午宣判,原判決廢棄,賴振亮於一審之訴駁回。全案不得上訴,林芳琪當選有效。
臺南高分院指出,嘉義縣水上鄉第20屆鄉民代表選舉去年11月26日舉行,中央選舉委員會於同年12月2日公告林芳琪爲第3選區鄉民代表選舉當選人。賴振亮則爲同一選舉區另一候選人,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內,主張林芳琪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賄選行爲,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向嘉義地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嘉義地院於今年6月14日判決林芳琪當選無效。林芳琪不服,提起上訴,臺南高分院今下午判決,原判決廢棄。賴振亮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臺南高分院指出,按當選無效訴訟的原告,作爲民事訴訟程序發動者,本有其主張責任、舉證責任,如其所主張當選人有違反選罷法行爲,經綜合全卷直接證據或其他間接事證,仍不足以證明當選人有賄選行爲,或對他人所爲賄選行爲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
臺南高分院認爲,賴振亮並未提出林芳琪授意其配偶李振發爲她買票的相關事證,本件也無積極證據足認林芳琪的配偶李振發交付5000元給第三人呂姓男子,是經林芳琪授意所爲,而依呂男於警詢及偵查程序中陳述,充其量僅足認李振發交付5000元給呂男是個人行爲,不足認經林芳琪授意所爲。
況李振發交付5000元給呂男的原因,究竟是委請呂買票賄選,抑或二人間借款,呂與李振發所陳顯有不同,自難僅以呂於警詢及偵查所言,推認李振發是委託呂男向選民賄選。再參酌林芳琪及李振發因該選舉違反選罷法偵查案件,迭經嘉義地檢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分署爲不起訴處分確定,賴男以呂男所陳,逕謂林芳琪授意或知情並容認呂男、李振發爲她行賄選民,尚難遽信。
臺南高分院認爲,賴振亮既不能證明林芳琪有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既不能證明有賄選事實,對林芳琪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即屬無據。林芳琪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爲有理由,因此由院方廢棄改判。全案不得上訴。
嘉義地院判水上鄉民代表林芳琪當選無效,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今下午宣判,原判決廢棄,同選區落選人賴振亮於一審之訴駁回。全案不得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