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子宮外孕猝死 名醫判囚1年4月定讞他聲請釋憲遭打臉
擁有美國醫學博士學歷的蘇姓婦產科名醫在新竹市開設診所,2010年鄭姓女子求診,蘇男未發現她子宮外孕狀況給予適當治療致她猝死,他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遭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不受理。(示意圖/達志影像)
擁有美國醫學博士學歷的蘇姓婦產科名醫在新竹市開設診所,2010年鄭姓女子求診,蘇男未發現她子宮外孕狀況給予適當治療致她猝死,2019年最高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囚1年4月定讞,他提再審遭駁回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遭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不受理。
2010年11月9日當時34歲的鄭女因暈眩、下腹部劇痛抱着肚子進入診所,蘇男經超音波檢查後懷疑她有子宮外孕情況,但只開藥給她囑咐她返家休息多喝水補充水分,鄭女在家服藥後仍持續嘔吐,腹痛幾近休克,蘇男未採取必要的檢查也未安排轉診大醫院。
因鄭女無法自行下車走到診所,蘇男逕行上車爲她施打止吐針,要她回家休息,隔天凌晨,鄭女昏厥被送往臺大新竹分院急診,經多日搶救治療,仍在同年月24日中午因腦部缺氧合併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一審將蘇男判刑2年,二審維持刑度但給予他緩刑2年、須賠償死者家屬300萬元,高院更一審提高賠償金額爲480萬元,仍給予蘇男緩刑5年,但高院更二審認定蘇男沒有悔悟、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獲取諒解,改判刑1年半,上訴後,最高法院改判1年4月定讞。
蘇男聲請再審被駁回確定後,主張各級法院裁判,僅憑誣告、僞證及臆測之詞等不存在之犯罪事實,違法判處他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刑罰明確性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爲蘇男只是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泛稱相關各級法院裁判均屬違法及違憲,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何裁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