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不退費、規定有效期……小心教育培訓合同裡這些坑
在教育培訓投訴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就是消費者提出退款訴求,經營者一方都會拿出一份格式合同抗辯,而其中的條款存在諸多對消費者不公平的內容。近日,教育部聯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關於對校外培訓機構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爲開展集中整治的通知》,加大對培訓機構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法定權利的行爲的查處。由此,教育培訓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再次引起公衆關注。
我國法律對格式合同有嚴格限定
消費者在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合同時,培訓機構往往拿出的是密密麻麻的格式合同,特別是現在網絡平臺的迅速發展,很多機構甚至通過網絡與消費者直接簽訂格式條款合同。
所謂格式條款,就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國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中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也無效;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同樣無效。如果當事雙方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堂店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中特別提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
可見,若教育培訓機構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與消費者簽訂格式條款,消費者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責任。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要求依法解除雙方的培訓合同或協議,要求退還相應的費用。
那麼,在與校外教育培訓機構打交道時,消費者經常會摔倒在哪些“坑”裡呢?
“坑”一
約定“概不退費”
徐先生和一家教育諮詢公司簽訂了培訓合同,雙方約定:日語課程共6級別,學費31800元;此爲運營總監特批特價合同,不予退費,不予轉讓,若因重大不可抗力因素所引發的退費,學生需要承擔手續費和違約金共佔合同總價的30%並扣除所上級別的發改委備案價格,不足整級別的按照整級別費用扣除。合同簽訂後,徐先生依約支付了培訓費,後因工作原因在上過三次課後無法繼續接受培訓,多次要求教育諮詢公司解除合同退還未使用學費,遭到拒絕,雙方鬧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爲,涉案培訓合同中關於退費條件的格式條款明顯加重了徐先生的責任,確認該條款無效。合同解除後,根據徐先生購買的課程數量、上課次數覈算教育諮詢公司應該退還其的培訓費用。
法官釋疑
在簽約時,消費者通常不會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就簽字確認。在這些教育培訓合同中常會約定“概不退費”或者其他退費的限制條件,且未採取加粗、加黑等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費者,該條款實質上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免除了教育培訓機構的責任,且未進行有效提示,一般可認定爲無效。
“坑”二
要求預付費
李先生與一家幼兒早教機構簽訂《會員服務協議》,約定爲孩子提供音樂、藝術、英語等106節課程,協議到期日爲2021年9月28日,總費用爲17345元。沒想到,一個月後該早教機構通過客服微信發送了《致會員家長的一封信》,告知“直營店關閉,課程暫停”。李先生與早教機構無法取得聯繫,只得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爲,早教機構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李先生要求解除雙方的服務協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解除後,早教機構應當退還李先生未使用的課時費用。
法官釋疑
預付費式消費是時下經營者常用的一種營銷模式,即消費者在實際消費前就預先向經營者支付一定費用,再由經營者提供相應的商品或服務。通常情況下,經營者以此種方式給消費者享有一定的價格優惠,但與此同時,消費者往往承擔較大風險。在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中,90%以上都涉及預付費情況,大部分消費者被教育培訓機構的優惠信息所吸引,提前一次性交納了大量預付款,且很多時候是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渠道躉交,培訓機構未提供正規發票或者合同。還有的消費者在交納預付款後,遭遇培訓機構“跑路”的情況。此種情形往往涉及人數衆多,若情節嚴重,培訓機構負責人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另外,消費者除了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
“坑”三
規定有效期
王女士與某藝術培訓機構(甲方)簽訂協議書,約定爲王女士之子(乙方)提供藝術培訓課,共計70節,其中包括10節贈課,課程有效期從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課時費共計10 500元。該協議同時約定:“因特殊原因無法連續上課超過2周以上的,乙方應在甲方前臺辦理‘長假申請’,並相應順延課程有效期。乙方辦理一次或多次長假申請,總順延期限不得超過課程有效期的四分之一。甲方如在到期日前解除協議,須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退費須滿足以下條件:解除協議須在課程有效期內,有效期屆滿未消費課時不予退費。”2019年11月,該培訓機構停業,王女士之子還剩餘46節課,其中包括10節贈課。王女士要求解除雙方協議,並退還課時費7000元。培訓機構認爲,王女士的合同已經超過履行期,且未辦理長假申請,並且課程延長期間也超過約定有效期,所以不同意退費。
法院經審理認爲,預付式消費是一次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延時性。根據相關商業預付卡管理規定,記名卡不應當設置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髮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符合記名卡預付消費模式,不應當設置課程有效期,該培訓機構應當退還王女士未消費的課程費用。
法官釋疑
很多教育培訓機構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時設置了課程有效期,約定雙方在一定期限之內完成培訓,而消費者往往會出現各種情況導致無法如期完成。此時有些消費者會選擇協商延長期限,培訓機構常常會口頭承諾同意延長,但此後一旦出現糾紛,培訓機構會以設置了有效期限進行抗辯,因此對於合同內容約定的有效期,消費者應當提高重視。否則,在糾紛發生時,由於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消費者也可能會面臨承擔教育培訓有效期截止,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風險。
“坑”四
給出“包過”承諾
彭先生(乙方)與某教育諮詢公司(甲方)簽訂《全國在職研究生考前輔導包過班合同》,約定甲方開辦全國在職研究生考前輔導班,乙方基於對甲方教學質量的信任及對輔導方案的認同,參加甲方輔導。所報院校爲某大學,專業爲公共管理。甲方收取費用51800元,若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考試學習計劃未能通過考試的,則甲方予以退費。彭先生參加考試後,未能考入預想的大學,教育諮詢公司承諾爲他調劑未果,彭先生要求退款,公司表示拒絕。
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雙方合同已明確約定,彭先生確實未通過研究生考試,公司應向其退費。
法官釋疑
在教育培訓行業中,“包過”協議非常受消費者歡迎。此類協議通常針對某項考試,培訓機構承諾若未通過考試可以全部退還培訓費,而消費者通常懷着“不過也沒有損失”的心理,對此種“包過”協議欣然接受,但往往忽略此類教育培訓機構的師資、合同約定的附加退款條件等。如果消費者盲目簽訂此類合同,不僅付出時間代價和昂貴的培訓費用,還可能遭遇培訓機構拒絕退費的風險。
“坑”五
提供“教育貸”
譚先生和某英語培訓機構簽訂《英語課程註冊合同》,課程費46300元。後來,他又簽署了《風險告知書》,確認知曉學費貸款業務的相關風險。合同簽訂後,譚先生以現金支付課程費10000元,以貸款方式支付課程費36300元。後譚先生認爲,該英語培訓機構通過欺詐手段與其簽訂合同,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了學費分期貸款,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培訓合同並退還培訓費。
法院經審理認爲,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本案中,雙方簽訂《英語課程註冊合同》及《風險告知書》的事實存在。譚先生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簽訂該協議及以貸款方式支付部分課程費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認爲譚先生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對此沒有支持。
法官釋疑
“教育貸”,即教育培訓合同分期貸款支付方式,也是近年來興起的對教育培訓費用支付的一種方式,具體支付模式爲教育培訓機構與消費者簽訂教育培訓合同,由金融機構一次性將學費貸款支付給教育培訓機構,再由消費者即貸款申請人向金融機構分期還款。該種支付方式主要是針對培訓費用較高,受衆多爲資金來源有限的羣體。教育培訓機構往往會強調使用教育貸支付可以減輕一次性支付培訓費的壓力,且通常用“免息”等福利來吸引消費者,但卻弱化了教育貸本身的貸款屬性和風險,消費者在舉證時也難以證明教育機構存在誤導或誘導的情況。因爲貸款行爲和參加培訓教育行爲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法律關係,消費者在無法獲得培訓或者和教育培訓機構產生糾紛時,仍然需要向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支付相應的貸款及利息。
法律建議
消費者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要針對自身需求理性選擇,提高風險意識。可通過徵信系統、裁判文書、工商管理機關公示情況、實地考察等途徑,充分調查瞭解培訓機構的資信情況、商業信譽、教師資質、教學能力等。
培訓機構通常提供的都是格式合同,特別是在網絡平臺簽約時,消費者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約定,全面瞭解合同內容,包括培訓的費用、支付方式(是現金、網絡支付還是貸款等)、培訓的方式(線上還是線下、是一對一還是一對多)、培訓地點、退款條件等都應注意,並要求將一些教育培訓機構的宣傳或者承諾全部清楚寫進合同。
在支付、洽商、變更等重要環節,消費者最好留有相應的票據、書面痕跡,要有證據蒐集和保管意識,做好課時覈對的記錄,關注教育培訓機構的主體是否有變化。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