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買賣兒童暗網:“六歲女孩,要不要?”
“送養”字眼的背後,是一條龐大而隱秘的產業鏈。這張暗網之下,那些父母們打着送養的旗號,卻收取鉅額“營養費”“補償費”,尚未出生的胎兒或者呱呱墜地的孩子,早已暗中標註了售價,生命成爲一件商品。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拐賣兒童案。一名男嬰被人打着送養的旗號,以6萬元價格通過QQ羣販賣。而發佈信息、聯絡買家的人,竟是其親生父親......
“我原先有個家庭,後來因工作原因離婚了,有兩個孩子。兩年前認識了現在的女友,有了十個月的兒子。不久前她突然走了,把錢都帶走了,我帶着孩子什麼事都做不了……”
這段慘痛的經歷把QQ羣裡不少網友打動了。殊不知,這是黃某某編造的故事。
今年1月,由於與女友多次發生爭吵,加上酒水生意經營慘淡,黃某某花了50元加入一個網絡送養QQ羣,決定瞞着女友把兩人所生十個月大的兒子送養。
在近300人的大羣裡,他的“悲慘”經歷迅速引發關注,有不少人通過QQ、微信、電話找他私聊。他提出,以6萬至10萬元的“保證金”送養兒子,並承諾其後老死不相往來。
家住河北的鄧某夫婦被黃某某選中。雙方以6萬元的價格達成交易,未滿一歲的孩子被帶回鄧某老家。
辦理該案的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王彥琳介紹,鄧某和妻子婚後多年無法生育。親生父母送養孩子,在鄧某看來是“乾淨”“合法”的。
不久後,黃某某的女友返回廣州,從手機聊天記錄裡發現了兒子被賣的真相,隨即向警方報案。近日,白雲區人民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4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6萬元,予以沒收。
“六歲了,你要不要女孩?”
今年4月,爲打擊網絡送養兒童的不法行爲,騰訊、知乎等網絡平臺對涉及“兒童送養”的違規內容和羣組進行了清理和整治。記者調查發現,網絡送養轉入更爲隱秘的角落,從大衆化網絡平臺潛入母嬰社區。
在“媽媽幫”“媽媽網”“寶寶知道”等母嬰論壇上,記者發現了不少新發布的送養內容,每條關聯帖子都能得到幾十條迴應。
10月10日,“媽媽網”社區的一名網友發佈帖子,稱想送養男孩,預產期是11月23日。“媽媽幫”論壇內,與“送養”關聯的帖子有近200個。在“寶寶知道”社區內,一個標題爲“2020年,我想領養一個女孩”的帖子中,有125條回覆:“六歲了,你要不要女孩”“我有個預產期十月份”……
潛伏在網絡販嬰圈12年的打拐志願者上官正義告訴記者,如今,不法分子對入羣人員的審覈更加嚴格,要提供身份信息、繳納數百元認證費才能入羣,而且QQ羣和微信羣會時常更換。
記者在一個名爲“SL班同學羣”的送養微信羣看到,一名羣友于10月7日發送了一個紅包,並留言“補8,誠心領男寶”。知情人向記者解釋,羣友交流用的是圈子裡的暗語,“S”代表送養,“L”代表領養,“補8”的意思是領養方願意出8萬元的補償費。
在另一個名爲“未婚先孕交流羣”的QQ羣,一個羣友稱:“本人經濟困難,老家在貧困山區,年齡還小,沒結婚,送養一個女孩,預產期12月8號,最好這兩天過來見面談。”
上官正義告訴記者,送養孩子的人多數是未婚生育,無力撫養,也有人因爲離婚分手想把孩子處理掉,而領養孩子的多數是有生育困難的。通常女孩的價格是5萬到6萬元,男孩的價格是8萬到10萬元。有些嬰兒是“預售”的,出生前已經談好價格。
爲逃避法律制裁,很多人會用“保證金”“補償費”“感謝費”這類說法掩蓋買賣兒童的事實。記者從多個送養羣的聊天記錄看到,很多人刻意講述悲慘故事,強調自己走投無路,不是人販子,卻在發出孩子的照片、視頻後公然出價。
一個名爲“爲了孩子XX”的微信公衆號,聲稱內容主要是“領養孩子及送養孩子交流與經驗分享”。這個公衆號日常發佈混雜銷售、醫療等方面的文章掩人耳目,留言區內卻時常留下非法送養的QQ羣信息。關注公衆號後,管理員會發送自己的微信號,聲稱是“爲了進一步溝通交流”。
暗箱操作,“洗白”孩子身份
組建這些交流平臺的多數是一些黑中介,“他們賺錢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對目標客戶進行篩選,發佈送養和領養信息,促成交易,從中賺取差價;另一種是暗箱操作辦理出生證明、親子鑑定,僞造被送養兒童身份,方便買方落戶登記。”王彥琳說。
“‘洗白’孩子身份主要靠黑中介與私立醫院、鑑定中心的內部人員勾結。”上官正義說。
據瞭解,有的媽媽不願意暴露自己的身份信息,於是,在黑中介幫助下,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給孩子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上官正義告訴記者,中介還會提供造假的親子鑑定報告。他提供的一個案例顯示,在男方、女方、孩子均未到場的情況下,用假名字、假照片和中介備好的假血樣,廣東華醫大司法鑑定中心作出了孩子與男女方爲親子關係的司法鑑定報告。但實際上,孩子與這對男女毫無血緣關係。
目前,廣東華醫大司法鑑定中心已停止受理司法鑑定業務,接受調查。廣州市司法局通報,已掌握其違反司法鑑定程序的相關證據,正在抓緊全面調查工作,並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嚴肅處理。該局已將發現的涉嫌犯罪的線索和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