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車求快、獨特 檢察官:拼裝車不可上路,重罰並沒入
▲改裝車輛很有可能吃上重罰,並遭沒入車輛。此爲示意圖,與本案當事人無關。(圖/臺南市環保局提供)
改裝汽機車經常是排氣管發出偌大聲響,怒吼着高速飆過道路。這些經過大量改裝的車輛,檢察官指出,如果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拼裝車輛」,依法不得上路,倘若上路經查獲,可罰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可沒入該拼裝車輛。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基隆地檢署檢察官陳建宇指出,改裝車輛的民衆,經常是因爲成本考量,或追求速度、獨特等理由,將車輛改裝,就是俗稱的「拼裝車輛」。而雖然法律上沒有明文定義「拼裝車輛」,但深究立法意旨,是考量拼裝車在駕駛使用上不安全,而禁止上路。
陳建宇解釋,各型量產車在正式出廠上市前,其機電、引擎、動力傳輸、車身結構等各部分系統,都已經過原廠縝密精心設計,再以系統整合的方式,詳爲計算、測試、調校各系統於組合整車中之調諧性及合適度,確保將來上市後使用上的安全性。拼裝車則不然。沒有經過檢測、調校的拼裝車,可能零件鬆動,或者漏油、起火,可想而知,危及自己甚至他人的行車安全。
而拼裝車的種類,陳建宇說,任何(1)非由合格正式車廠所設計、製造出廠的車輛,或(2)在原廠車上任意改裝非屬原廠設計規範或容許代換的零件,因其整車結構並不曾經原廠檢測,或更動後未再經原廠的嚴謹檢測及調校,使用上具有潛在的危險性,這二種車輛都屬「拼裝車」。法律必須禁止其使用,當然,拼裝車也不可能獲准領用牌照行駛。
陳建宇強調,只要構成上述拼裝車輛,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拼裝車輛未經覈准領用牌證行駛,可對所有人處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除禁止其行駛外,並可依同條第2項將該車輛沒入。罰款不但高,車輛還有可能被沒入,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