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7年判太重?網驚呼貓膩:「前立委助理」臥底成功

高虹安(中)因助理費案遭綠營司法追殺並被判一審有罪,有網友認爲她是被綠營「臥底」成功。(示意圖/資料照/陳育賢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立委助理費案,臺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停職,引發政壇震動。PTT有網友提到,回捐公積金不是問題,有問題的是浮報薪資跟衍生出來的加班費問題。但也有鄉民指出,法院認證高的犯罪所得其實沒進高的口袋,高虹安是立院新人,但前立委留下來的助理羣不是新人,有可能是綠營臥底成功。

PTT有網友在八卦板發文表示,北院的判決書有寫了,依照大水庫理論,只要公務支出大於所得基本上就是沒事,所以被告這部分是沒罪的。別再說這部分貪污了。而且北院也說助理們入帳戶的錢已經屬於個人財產,要回捐是個人意願,所以公積金也不是問題(因此別再說助理捐款也有事)。以上都是一般人認爲有問題,但實際上北院都說沒事。今天有問題的是浮報薪資跟衍生出來的加班費問題。

該網友指出,某人的薪資多少月每個月的加班費多少有勞基法的公式可以換算。但今天有問題的換算出來實際薪資的加班費A,但實際卻跟立院申請的是用浮報薪資的加班費B,其中的B-A差額就是北院判決貪污的理由(浮報薪資也算是貪污這很明顯,就不討論)。勞基法有規範每個月的加班時數,一般組織在做工時表時,加班時數都會控制在這標準內,不然就是活生生的違反勞基法的證據,因此法院認定上不是很困難。

「所以纔會有金額很小事實存在,但判七年是否太重?」該網友強調,只能說用貪污罪判,最少就是七年。多那四個月,或許是北院考慮被告犯後態度不佳,可能是庭上態度不好,訴諸媒體等等,反正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

該網友直言,這對被告很兩難,如果認罪,可以減刑1/2,所以七年變3.5年,繳回所得再減1/2,變成1.75年,這已經是可以緩刑的範圍,但認罪就立刻解職政治生涯就終止。「這也是認罪的爲何都輕判,但政治生涯也都終止了!」他提到,二審或許會辯護方可能會改用普通詐欺罪之類的作爲策略,但前提是要有新證據,給二審法官充分證據證明可以推翻一審判決。

鄉民表示「科技腦背景出身的高虹安哪有可能自創浮報這怪招?肯定是聽他人說,詢問過法務沒問題才簽名的」、「浮報很多公司都會好嗎」、「綠營臥底成功?前助理不算新人,是前立委助理,高才是新人。另外變動薪資(非加班費)其實也是有機會,記得王有說和助理沒簽薪資合約,法院認證高的犯罪所得其實沒進高的口袋」、「浮報的受益者其實是助理,因爲這樣助理纔不至於用自己的錢墊付無法覈銷的公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