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交加班證據拚無罪 市議員:不知為何被檢方遺漏
臺北地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昨傳喚高等5名被告出庭,民衆黨新竹市議員李國璋到場聲援。圖/李國璋提供
臺北地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昨傳喚高等5名被告出庭,共同勘驗前國會辦公室帳房「小兔」、黃惠玟偵查筆錄,民衆黨新竹市議員李國璋今指出,如今高的四位助理偵訊光碟已勘驗完成,補入很多檢方疏漏的筆錄內容,且大多都是對高有利證詞,卻不知爲何被檢方遺漏沒有記載,所以由辯護人聲請勘驗,法官同意。
北檢做出3點回應:一、該件系經檢察官詳細調查後,認爲事證明確始提起公訴。二、案件目前系屬法院審理,有關事項將於法庭內調查,外界不宜過度揣測影響司法判斷。三、相關人士指稱檢察官偵查中曾表示,上面指示要起訴高虹安、政治介入等情,與事實不符。
李國璋說,他昨有到場,高虹安當庭提交高達兩千頁的助理加班證據清冊,包含羣組或私人Line對話紀錄、研究室行事曆、助理工作報告、臉書發文紀錄等,用以證明四位助理皆有完整的加班事實,超過所申請的時數。
而辯方律師現場展示「立法院加班費請領清冊」(就是每個月向立法院申請加班費的表單),指出辦公室每月向立法院以該表填具各助理加班時數,並由各助理簽名請領,因此,若助理非人頭助理,亦有加班事實存在,則高虹安並未詐欺立法院,立法院編列的助理費更已獲得等價的勞務,並未蒙受損失。
李國璋說,貪污成立與否,關鍵在於有沒有對立法院詐欺,若申請表上簽名的助理都有對應的加班事實,助理也都是真人而不是假的人頭,那辦公室不管委員或助理在這表單上就沒有騙立法院,立法院的助理費已經換到該預算目的要求的助理勞務,立法院撥款也是直接進到助理帳戶。
李國璋說,辯方律師進一步舉出「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1241號」判決中,雲林縣議會證稱「覈撥公費助理費用至助理帳戶後,該費用即屬私款,取得人即得自由使用,若其願意捐出,或爲其他使用,雲林縣議會並無干涉之權利。」
加上先前準備程序中,辯護律師曾當庭舉出多項高院貪污無罪判決,包含「既然確有擔任助理,本可合法申領薪水」、「將自己應得之薪資捐出充供作其他助理及補貼服務處開銷之用,此與其在法律上能否請領助理薪資,系兩回事」等,可見助理費貪污案成立與否仍關鍵取決於「助理是否提供實質勞務」。
不過,檢方當然也不甘示弱迴應,指「檢方不爭執高所提的證據能力,並相信助理真的有加班,但仍堅持若高虹安沒有要給,就不能申報加班費,或捐出應以公用爲主」。
但是,對比檢方「應以公用爲主」的說法,其實檢方也站不太住腳。李國璋認爲,先前實際勘驗助理偵訊光碟時,助理陳奐宇向檢察官表示「辦公室零用金買的咖啡機、冰箱、微波爐、烤箱等,這些東西確實委員本人不太會用到,助理纔會用到」、「辦公室叫飲料高虹安會拿錢出來,她不是不會出錢」、「我搭高鐵錢會給我,這個錢不是由高虹安任意使用的」、「咖啡豆、咖啡機不是老闆私人的,老闆沒有義務提供我們咖啡機」、「這個錢當然不是高虹安私人的。」
助理黃惠玟也多次證稱「大家都知道零用金是for辦公室用」,可以明顯看出辦公室零用金並非檢察官當時起訴所說的是高虹安市長私用的小金庫,而是供辦公室全體成員皆可使用的公務支出。若檢察官發言是認爲捐出用途是公務就可以,那這兩次勘驗到的這些助理證詞,不是剛好幫高虹安證明,辦公室零用金以公用爲主嗎?
李國璋說,從助理王鬱文爆料「上面一定要起訴高虹安」,到檢調偵訊過程「消失的16分鐘」,到「未公開筆錄內容被選擇性放媒體獨家」等,都可以看出此案政治力介入明顯。
臺北地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案,昨傳喚高等5名被告出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