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遭停職停薪 白委批違憲

內政部長劉世芳(見圖)29日表示,高虹安如果想慷國家之慨捐薪,大概也不符合行政院《公務人員俸給法》所說「維持基本生活」的俸給條件。(劉宗龍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一審遭判刑,內政部予以停職停薪,民衆黨立委張啓楷爲高抱屈,質疑內政部違憲,強烈支持高虹安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處分。內政部長劉世芳反駁,強調內政部是依《憲法》、《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行政規範予以停職停薪,一切都是按照規定作出的處置。

張啓楷質疑,《地方制度法》第78條有關市長停職的規定,裡面寫得非常清楚,是在市長任內如有發生貪瀆且一審判決有罪,才能夠停職,衆所周知,高虹安的事情是發生在立法院的助理費,所以內政部是不是「竹篙湊菜刀」?

此外,張指出,《憲法》第15條明明白白寫着,人民的工作權應該受到保障,內政部不但違反《地方制度法》,而且違憲,現在內政部甚至把高虹安的半薪停掉了。

張強調,在法律的審判過程中,應該是無罪推定,且高虹安還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她現在不能到外面兼職、兼差,怎麼可以把高虹安的半個月薪水停掉呢?因此他強烈支持高虹安向行政法院提出停止處分。

內政部指出,《憲法》第23條規定,《憲法》列舉之自由權利,如是爲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針對高虹安停職部分,劉世芳表示,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當工作權的保障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時,可以法律限制。

至於停薪部分,劉世芳說,依據《地方制度法》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解釋,如果不屬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話,不一定要給她半薪,所以內政部是按照《憲法》、《地方制度法》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做的解釋,做成最後的處置方式。

對於高虹安聲稱,原本想將半薪捐出來作新竹市的急難救助,劉世芳表示,高虹安的半薪不到10萬元,這些急難救助很多NGO跟公益團體都能做到,高虹安如果想慷國家之慨捐出來,大概也不符合行政院《公務人員俸給法》所說「維持基本生活」的俸給條件。

內政部表示,26日停止高虹安的市長職務,是爲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爲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內政部決定高虹安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這也符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