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遭停職白委批違憲 劉世芳搬三法條駁:一切合規

內政部長劉世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一審遭判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並停職,民衆黨立委張啓楷認爲,高並非在市長任內涉貪,停職處分是違憲。內政部長劉世芳說明,予以停職停薪,是按「憲法」、「地方制度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做的最終處置,如果不屬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不一定要給半薪。

劉世芳上午出席113年度中央聯合辦公大樓防災士培訓開訓典禮,被問到內政部要求高虹安停職,劉說明,無論是憲法第15條或第23條,服公職是權利也是義務,憲法第23條明確規範,工作權保障如果牽涉到明顯的公共利益時,應按照第23條憲法比例原則予以規範。

劉世芳指出,內政部是引用「地方制度法」予以停職,停薪則引用「公務人員俸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提的解釋,如果不屬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不一定要給半薪。做出高虹安停薪規定,她強調,是按憲法、地方制度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三個層次,所作成最後處置。

針對高虹安宣稱要捐出半薪作爲新竹急難救助,劉說,高虹安現在不一定是爲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且半薪不到10萬塊,要捐給急難救助,很多NGO跟公益團體都可以做到。「如果慷國家之慨,把國家給她的薪水捐出來,大概不符俸給條例裡所說的『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俸給條件。」

媒體追問,是否擔心之後預算會期被民衆黨立委找麻煩?劉世芳說,尊重每個立委對行政部門的監督,但高虹安會停職停薪,是因司法判決高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內政部再引用憲法、地方制度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予以停職停薪,都是按規定、行政命令上的規範來做處置。

「地方制度法」第78條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首長、鄉鎮市長、村裡長若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由行政院、內政部、現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