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高虹安想捐薪「慷國家之慨」 劉世芳再談停薪法源
▲內政部長劉世芳受訪。(圖/記者皮心瑀攝)
記者皮心瑀/臺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擔任立委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一審判決有罪。內政部當日公告,高虹安即日起停職,後再發函通知新竹市府期間「不發給半薪」。而新竹市府則稱高虹安原本打算將錢捐做市府急難救助金使用。對此,內政部長劉世芳說,如果慷國家之慨,把本來應該給她的薪水捐出來的話,也就是不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裡面的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應給半薪的條件。
根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爲止。該法條是因公務員停職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維持基本生活需要所保留之彈性空間。
劉世芳表示,對高虹安來說,她現在不一定爲了要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所以這個半薪對她來講,不到10萬塊,想要捐作急難救助,而這個大概很多NGO團體或是其他公益團體都可以做得到,如果要慷國家之慨,把本來應該給她的薪水捐出來的話,「我覺得大概是不符合我們行政人員所說的奉給條例裡面的相關的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俸給條件。」
劉世芳也說明,要求停職這件事,憲法裡面不管是第十五條或者是第二十三條,大家都知道,服公職不只是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那在二十三條裡面,非常明確的規範,就是工作權的保障,但如果牽涉到很明顯的公共利益的時候,按照二十三條裡面的比例原則要予以規範。
劉世芳也提到,另外高虹安在司法院這個判決的部分,是引用《地方制度法》,而在半薪的這個部分,內政部則是引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提的這個解釋,也就是如果她不是屬於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話,其實不一定要給她半薪,所以是按照這三個條例來做成最後的這個處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