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關於禁止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通告
高新區關於禁止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通告
爲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高新區全域全時段禁止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係指以煙火藥爲主要原料製成,引燃後通過燃燒或者爆炸,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於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二、高新區全域爲禁止燃放區,任何單位、個人在任何時間都不得燃放、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三、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五百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未經許可非法生產、經營、郵寄、儲存、運輸等燃放煙花爆竹及原材料的,將依法予以沒收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請廣大人民羣衆自覺遵守《煙臺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不燃放、不銷售、不儲存煙花爆竹,並積極舉報相關違法犯罪行爲。
舉報電話:
煙臺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 6922110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