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店購買菸花爆竹燃放時有人被炸傷 法院判決銷售者賠償13萬餘元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涉產品質量典型案例,其中包含“奶某某訴某煙花爆竹專營店產品責任糾紛案”。

2021年1月,奶某某的親戚伍某某從某煙花爆竹專營店處購買了一批煙花爆竹。燃放過程中,其中一箱爆竹出現側面噴射及傾倒現象,導致奶某某以及在場多人受傷。奶某某右腳被炸傷,送至醫院住院治療,住院49天。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奶某某遂起訴要求某煙花爆竹專營店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14萬餘元。

審理法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13)明確規定煙花爆竹在燃放時不應產生傾倒,應符合發射偏斜角的要求。

法院認爲,本案中,案涉煙花在燃放時存在側面噴射和傾倒現象,不符合國家標準,具有質量缺陷。缺陷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受害人有權請求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責任。受害人既包括直接購買並使用缺陷產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購買使用缺陷產品但受到缺陷產品損害的其他人。奶某某雖非直接購買人,但屬於因產品缺陷受到損害的人,其就人身損害請求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判決某煙花爆竹專營店向奶某某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萬餘元。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楊珒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