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不打方向燈遭連開9罰單 竟因「1理由」省下2.4萬
男子遭開9張罰單提出上訴,法官認定已違反「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因此撤銷8張罰單。(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高雄1名男子去年7月在大寮某路段連續跨越多條路未打方向燈,遭拍下檢舉,警方事後開罰9張罰單,男子不滿上訴,法官勘驗當時影片,認定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因此撤銷8張罰單,僅開罰車主3千元。
判決書指出,該名沈姓男子在在去年7月25日開車行經大寮區臺88東向4.2公里至7.2公里間,因爲未依規定在變換車道前打方向燈,遭路邊行人拍下後檢舉,高雄警察局交通大隊林園分隊勘驗後,共開出9張罰單,每張爲3千元罰緩,共需繳27000元罰鍰。
沈姓男子一連收下9張罰單後,不服提出上訴,行政法院勘查當時民衆的檢舉影片,判決在6公里之內,未滿6分鐘之下就連續開罰,已違反比例原則,認爲沈男主張撤銷罰單的請求有理,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也認爲,經審視違規影像,違規事實明確,有資料可稽,舉發尚無疑義。
法官最後認定沈男僅需繳1張罰單即可;據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速度,或是其他違規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受時間或距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