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棄養羣貓疑致大吃小 男判拘役

高雄1名林姓男子前年搬離租屋處,卻將一羣貓咪留在屋內自生自滅,高雄地院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他拘役50天,另併科罰金20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1名32歲林姓男子於前鎮區租屋處飼養7只貓咪,又從劉姓女子手中接手5只幼貓。前年9月,他搬離租屋處,卻將貓留在屋內自生自滅,約2個月後,房東發現有異,開門驚見滿地貓屍和貓骨,只剩5只消瘦的成貓,不見幼貓,高雄地院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判他拘役50天,另併科罰金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在高雄前鎮區租房養了7只成貓,前年8月,又佯稱是「愛爸」,於臉書向另名劉姓女子領養5只幼貓,還承諾養到斷奶爲止。但前年9月7日,他突然搬離租屋處,竟將羣貓獨留屋內,導致牠們營養不良、身體狀況也愈來愈差,其中2只死亡。

直到同年11月11日,屋主前來發現屋內飄出惡臭,會同警方進入,只見眼前環境一片髒亂,還有貓屍、貓骨分散四處,僅剩5只成貓存活,已不見幼貓,疑似「大貓吃小貓」,趕緊通知高雄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到場安置生還的成貓,但經接手照養後還是有1只不幸死亡,林男也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送辦。

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爲林男疏於照顧貓只,未提供良好飼養環境,導致羣貓嚴重營養不良,併發生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而死亡,如果林男沒有能力繼續飼養,應積極向外尋求如動物保護團體、動物救援社團、中途之家等相關管道協助或收留,而非消極放任飼養的貓在髒亂環境、無人照料。法官審酌後依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併科罰金20萬元,可易服勞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