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拖吊車拖違規車遭阻 自稱認正義男下場慘了
高雄朱姓男子在拖吊業者與警方拖吊違規車輛,認爲拖吊車怠速產生廢氣,竟自行上拖吊車將車子熄火,還怒罵拖吊司機,經法官依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罪,分別判3月徒刑及拘役55日。他不服判決提上訴,司機也對他提民事求償,高雄地方法院判他應賠2萬元。
判決指出,高雄市交通大隊張姓警員與民營拖吊業者饒姓司機,2022年2月20日,在高雄市前鎮區鄭和路某大樓前拖吊違停機車,饒姓司機正搬違停機車時,朱姓男子認爲拖吊車廢車影響空氣品質,上前責問爲何不把拖吊車熄火,見警員不理會他,他竟直接爬上拖吊車熄火。
饒姓司機上前攔阻,但朱男竟破口大罵司機,張姓警員直接通報前鎮警分局,由警方查辦朱男妨害公務。朱男在法院審理時自認沒錯,指拖吊車不是法定特種車,須遵守3分鐘熄火規定,且拖吊時沒廣播,才令他誤以爲是機車行搬機車,認爲自己的行爲是「見義勇爲」的行爲。
法官認爲,拖吊車有「特種警備車輛識別證」,並有「交通勤務警察行政輔助人」字樣,加上員警穿制服、司機身穿背心,都足以辨識身分,另根據汽車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拖吊車執行公務是特種車含括的「機吊車」,無怠速等候時間限制,才認定朱男無理,依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罪,分別判朱男3月徒刑及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朱男不服判決,上訴二審中。
饒姓司機在案發後離職,對朱男當時辱罵他,提出民事求償10萬元。朱男稱,饒男離職跟他無關。但法官認爲,朱男罵人「爛貨」,依一般社會通念,屬貶抑他人字眼,足使他人在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因此判朱男應賠司機2萬元。全案可上訴。
朱姓男子阻高雄警方拖吊違停機車還罵拖吊司機被判刑。圖爲示意圖。資料照,記者林保光/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