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淹水男騎士遭衝入溝渠溺斃 家屬請求國賠逆轉勝
高雄高分院。(本報資料照)
4年前,高雄1名20歲歐姓男子機車外出,因當時大雨淹水,導致他因水流湍急而衝入跌落道路旁溝渠內溺斃身亡,歐男父母認爲是公務員怠於劃設警戒區域和未設置相關護欄防護,提國賠求償725萬餘元,一審判歐家父母敗訴,案件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改判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道路養護工程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應連帶給付歐父60萬元、歐母72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0年5月22日,歐姓男子騎機車沿高雄市湖內區民族街鐵道巷產業道路時,因當時大雨淹水,歐男因水流湍急而衝入跌落道路旁的溝渠內溺斃身亡。歐家父母認爲,道路當時淹水已達機車高度3分之1,卻未被劃定爲警戒區域,是公務員怠忽職守,也未設置相關護欄防護,依國家賠償法要求高市府和農田水利署連帶賠償725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爲,歐男出事當天,湖內區14時至16時降雨量分別爲26mm、66.5mm、18mm,且1小時後即降到18mm、7mm,屬「短延時強降雨」情形,無劃定警戒區域的必要性,且轄區警方也沒有接獲民衆報案,指稱該處已積水需要封鎖道路,加上監視器畫面也顯示,歐男行經該處時,明知前方道路已積水仍騎車強行通過,因此駁回歐家父母之訴,可上訴。
案件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爲,該道路爲市區道路,緊鄰溝渠一側爲圍牆,另一側雖種有行道樹,但溝渠較道路爲寬,深度非淺,上未加蓋,非無掉落風險,如遇大雨滿溢時,若未有相當於護欄或短牆施設,溝渠的水溢至道路,容易讓道路與溝渠界線不明,使人不幸失足跌落,管理機關養工處及農水署自有設置護欄防止用路人掉落必要,因此設置及管理顯有欠缺,與歐男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歐男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因此雙方都需各負50%責任,因此判高雄市府養工處、農水署需給付歐父60萬元、歐母72萬餘元。本件上訴人可上訴。被上訴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