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棒球與法律】界外球到底是「誰」的

界外球屬於誰的?球團是球的所有權人,能請求撿到界外球的觀衆返還棒球。(圖/擷自大聯盟官網

對於進場觀賞棒球比賽的觀衆而言,除了能夠欣賞令人熱血沸騰的比賽外,最令球迷興奮的環節,應該是撿一顆界外球回家紀念了!但2019年4月時,UBL大專棒球聯賽天母球場舉辦,由於該比賽未向觀衆收取門票,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便請撿到界外球的觀衆將球返還給球團,不料該名觀衆竟拒絕返還,甚至對介入協調的警方惡言相向。

這種長期以來在球場發展的「撿球」文化,到底有沒有法律上的爭議呢?難道只要撿到球,就是球的所有權人嗎?球團能不能依法請求觀衆返還棒球呢?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必須先說明的是,球團之所以願意讓球迷撿取界外球作爲紀念,往往是因爲球迷購票進場觀賽,基於回饋球迷長年支持的立場,而不主動向球迷索取本屬於球團的界外球。

然而,按照一般觀賽經驗來說,若是球團希望能夠回收界外球繼續使用,或者是轉贈給其他球團時,通常都會在賽前進行廣播,希望觀衆能夠返還撿到的界外球。據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的規定,球團本來就是球的所有權人,自然能請求撿到界外球的觀衆返還棒球。

如果觀衆拒絕返還棒球,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由於界外球仍屬於球團所有,若是觀衆不願意返還的話,依照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等相關規定,觀衆須負返還義務外,假如球團因此而有額外損害時,也須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以爲「不還球」只需要負民事責任就好,那可就大錯特錯。在上述情況下,也是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竊盜罪。讓我們逐一檢視竊盜罪的要件大家很快就能明白原因了。

刑法第320條:「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爲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占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按照竊盜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必須符合:

1.竊取:非經他人同意而取得該物,所以並不是在沒有人注意的情況下,偷偷摸摸拿走他人的物品纔算是竊取。

2.他人之動產:簡單來說,就是他人所持有的動產,就算實際上持有該動產的人並沒有所有權,仍然有符合這項要件的要求。

另外,竊盜罪對於犯罪人主觀也有所要求,必須符合:

1.竊盜故意:儘管法規上沒有明文寫到「故意」的要件,但是按照刑法第12條的規定,刑法只處罰出自於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爲,並且過失行爲的處罰,必須以有特別規定爲限。因此,既然刑法第320條沒有出現「過失」的要件,便是指必須要有「竊盜故意」。

2.不法、所有意圖:行爲人明知道自己並沒有擁有權利取得該物,並且想排除他人使用,而爲自己利用意思

當球團於賽前已進行廣播希望能回收界外球,原則上已表明不願意由他人取得棒球,因此觀衆在已經接收到廣播訊息的情況下,而不願意返還撿到的界外球時,是很有可能構成竊盜罪。

界外球砸傷觀衆固然是球場難免出現的突發狀況,不過更多時候是觀衆在半局結束後,主動向球員索取棒球,因球迷爭先恐後的推擠而導致意外發生。從另一方面來看,雖然職業選手受到球迷的支持與喜愛是好事,但如果球迷一味得要求選手給球,幫忙簽名,也是會造成球員方面的困擾。因此,與球員、主辦單位互相尊重,不爲界外球爭奪推擠,開心看球賽。(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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