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閨密不起訴大逆轉,媽媽嘴命案又重演?

小模命案中,死者閨密檢警未多加查證而將其羈押3日,但我國法律並沒有授權執法機關可「先將人民押在看守所後,再慢慢調查證據」的規定。(圖/視覺中國CFP)

小模命案中,士林地檢署於6月20日偵查終結,依殺人等罪名起訴程宇,並具體求處死刑,而一度被程宇誣陷共謀殺人的梁姓女子,查無證據顯示爲共犯,因此不起訴。

整起命案發展,2017年3月7日,被程宇指稱全程參與且爲本案首謀的梁姓女子,經過三天的羈押,士林地檢署向法院撤銷羈押。據媒體報導,撤銷羈押主因,在於證明梁姓女子在場的監視器畫面,所拍攝到的女子是該大樓的住戶,並非樑女。報導中更提到「檢、警坦言,偵訊時間緊迫、未多加查證纔會聲押檢方法官聲請撤押樑女獲准,僅予限制出境」。

從3月1日幾乎一日一「爆」,每天都可見所謂「最新說法」、「最新調查進度」,都涉及到非常多《刑事訴訟法》所保障的基本原則

媽媽嘴命案重演?士林地檢署羈押取供?

過去,媽媽嘴命案的當事人,媽媽嘴老闆呂炳宏也因檢方採信謝依涵單方的自白,未詳加調查,就認定他有涉案,甚至當庭將媒體報導的案件內容,作爲請求法院羈押的理由

而小模命案爆發後,媒體同樣窮追不捨,梁姓女子被描述爲「恐怖閨密」,涉嫌密謀殺害好友。檢方也將梁姓女子與本案兇嫌程宇,一同聲請羈押獲准。經歷三天羈押,因爲檢、警查出,兇嫌程宇可能「意圖減輕罪責」纔將梁姓女子拖下水,最後才向法院聲請撤銷羈押。

事件發展至此,大家會不會覺得,檢察官已聲請撤銷羈押,梁姓女子也已被釋放,所以當初因時間緊迫,先把樑女一同羈押起來,是可以被容許的呢?各位千萬別忘了,「羈押」,作爲避免被告逃亡和證據滅失的手段,同時也是對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剝奪。而《刑事訴訟法》特別針對羈押訂出要件,就是爲了避免執法機關恣意侵害人身自由。

羈押要件爲何?「犯罪嫌疑重大」就可以?

我國《刑事訴訟法》將羈押分成三個要件:首先,被告必須「犯罪嫌疑重大」。其次,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條列的三款羈押理由之一,也就是被告必須有「逃亡之虞、串供滅證之虞、或犯重罪」。第三個要件,則是要有「羈押必要性」,如果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就可以防止被告逃亡或串供滅證,也不可以羈押。簡而言之,「羈押」只能是在最必要情況下的最後手段。

羈押既然是「最必要情況下」的「最後手段」,本案檢、警卻因偵訊時間緊迫、未多加查證,就聲請羈押梁姓女子,這根本不符合羈押的構成要件。士林地檢署大張旗鼓的聲押時,卻沒有取得相關足夠的事證,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授權執法機關,可以「先將人民押在看守所後,再慢慢調查證據」的相關規定。

南港陳姓小模命案,偵查過程中,死者梁姓女友人被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圖/記者徐文彬攝)

另外,值得注意的另外一點是,當初覈准羈押的法官,檢視檢察官所提出的卷證,難道沒有發現不足嗎?法律之所以規範「羈押需法官同意」,就是因爲,羈押是重大侵害人身自由的偵查手段。若法官只因爲檢察官聲押,就給予准許,法官的第二層把關機制就蕩然無存了。

違反「偵查不公開」,法務部內政部怠忽職守到何時?

每當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發生,「新聞自由」與「偵查不公開」如何取得平衡,一再面臨考驗。近期的W Hotel案、小模命案,以及過去的媽媽嘴案,每天打開新聞,都會有案件的最新進展,媒體報導內容詳盡,甚至連各種細節都鉅細靡遺。

也許會有民衆認爲,讓大家知道案件發展不是很好嗎?爲什麼要有「偵查不公開」的制度呢?回到《刑法》最基礎的「無罪推定」原則,被告還沒經過法院審判確定有罪前,都受有法律保障,更何況只是「有犯罪嫌疑」的人?若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任意公開案件相關消息,經媒體報導後,可能因報導內容引發全民公審,造成民衆在審判確定前,就先做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結論。除了可能影響承辦人員心證外,當媒體審判、全民公審的結果與法院詳盡調查之後的判決結果不符,亦會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其次,若是偵查過程公開,則會馬上侵害到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等其他權益,這與保障人權精神相悖,甚至會使檢察官、警察偵辦案件產生困難。因此,「偵查不公開」不僅是檢察官適用,警察亦是適用的對象。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指出,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之檢警調人員,應依《刑法》第132條〈泄漏國防以外秘密〉規定處斷。但目前爲止,似乎只有看到將偵查秘密泄漏給總統的黃世銘被依法追訴,其他將偵查秘密泄漏給媒體記者的相關人員卻都沒有見到相關懲處。

而目前,據媒體報導,本案案情轉折,當庭釋放梁姓女子,也使民衆感到偵查程序粗糙,對士林地檢署多有質疑。士林地檢署已分他字案偵辦,偵查此案是否有泄密的問題。

梁姓女子遭羈押三日,後續補償是?

梁姓女子遭到羈押三日,如今撤銷羈押,她這三日待在看守所內,可以向國家請求賠償嗎?若要討論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先釐清一件事:沒有羈押必要,並不代表梁姓女子無罪。「羈押」只是爲達成「避免證據滅失」此一目的之最後手段。

而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若梁姓女子因行爲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她才能針對曾受羈押請求國家賠償,而受羈押等人身自由拘束的補償,是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還可以探討強制律師代理的必要性。過去媽媽嘴案的呂炳宏,之所以兩次聲押都失敗,是因爲他有請辯護人,今天若梁姓女子也有請辯護人,狀況會不會不同呢?

另外,先前大法官釋字737號特別針對偵查中羈押審查卷證的閱卷權作出解釋,《刑事訴訟法》101條3項規定,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不符合憲法所賦予的訴訟權保障。並於解釋中要求相關機關於一年內完成修法,但即使尚未修法,法院在處理聲押時,也應該參照該號解釋之精神,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卷證資訊獲知權」,這樣才符合此號解釋與《刑事訴訟法》的精神。(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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