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諜案又翻供「求自由才認罪?」 周泓旭:調查局利誘我

周泓旭今被判刑1年2個月。(圖/記者黃克翔攝,下同)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曾來臺念政碩士班的29歲陸生周泓旭涉諜案,今年7月遭檢方起訴。臺北地院宣判,違反國家安全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周男在偵查時坦承犯行,但審理時卻翻供「調查局人員利誘我對自由渴求的心理,叫我認罪」。臺北地院傳喚相關證人後,認定周泓旭偵訊過程並未受到任何利誘,全程也均有其辯護人陪同,自白內容更非在違反其自由意志陳述

判決指出,被告周泓旭雖於檢調偵查時坦承全部犯行,但在法院審理時卻翻供,辯稱「我覺得調查局人員是利誘我對於自由渴求的心理叫我認罪。」周選任辯護人則主張,周泓旭是爲了追求自由所以才聽調查局人員的話,並不是出於周泓旭本人的意願,周因而誤信偵查中林律師的話而自白犯罪

合議庭傳喚相關證人包括調查局人員及周泓旭偵查中之林姓辯護律師,認定周泓旭於偵訊過程並未受到任何不正之利誘,全程均選任辯護人陪同,足以提供法律上之意見及相關諮詢,全部自白內容均爲與律師分析討論後所爲,因此並未違反其自由意志,且根據周泓旭自白、檢舉人證詞雙方談話過程錄音譯文、自周泓旭身上扣得大陸籍李姓人員名片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局相關函文證據,認定周有爲上開犯行。

周泓旭雖辯稱「我對檢舉人說這些話都是吹噓的,是被他設局陷害」等語,但合議庭詳閱雙方談話過程錄音譯文,發現周泓旭告知檢舉人爲大陸地區官員工作內容、每季約1萬美元左右報酬等,細節事項均都能夠清楚交代,顯非胡謅吹牛情節,況這些訊息內容都是周泓旭主動告知,因此明顯非其故意設局誣陷被告。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周泓旭爲獲取報酬,明知海峽兩岸關係特殊,彼此間在國際尚屬敵對,且大陸地區黨務機關人員爲吸收、招攬我國政府人員發展組織,竟欲引介我國政府人員與大陸地區人士接觸,對我國國家安全危害非低,不過周泓旭行爲僅構成未遂,因此依法得減輕其刑,另周於偵查中自白,依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4項之規定,得再減輕其刑,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