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營利事業 辦理盈虧互抵 需扣投資收益
依財政部66年3月9日臺財稅第31580號函規定,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從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覈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覈定虧損,再以虧損餘額,自純益額扣除。
近日高雄國稅局查覈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A公司經會計師查覈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爲300萬元,扣除前十年覈定虧損扣除額250萬元(109年度虧損金額),申報課稅所得額爲50萬元。
查覈發現,A公司109年度經覈定虧損250萬元,該年度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爲200萬元,因此109年度可扣除虧損餘額應爲50萬元,覈定A公司110年度課稅所得額爲250萬元,調整後課稅所得額增加200萬元,補稅40萬元。
國稅局提醒,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若是要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盈虧互抵,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並如期申報,方可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的規定。
如虧損年度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虧損金額也應先減除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以其餘額自純益額扣除,以免因未將投資收益先抵減虧損金額,致多報前十年覈定虧損扣除額,而遭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