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日出勤應給付雙倍工資 若勞資合意可補休
四大公投將在12月18日登場。(報系資料照)
中央選舉委員會將於12月18日舉行公民投票,而依公民投票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勞動部也指定公民投票日爲《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公民投票日當日,僱主應依法讓18歲以上的國人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條件司副司長王金蓉說,僱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如果公投日原本就是勞工的工作日,則僱主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且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調移;但若勞資雙方合意,也可約定補休。
王金蓉提及,依公投法規定,具有公民投票權的人有一定的資格限制,因此若勞工爲外國人、18歲以下等,僱主可不發給國定假日的加倍工資。
勞動部提醒,僱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並應補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