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猥褻同事還要對方撤訴 檢方認無悔改提起公訴

嘉義地檢署認爲蔡姓公務員犯後態度不佳,還打算大事化小,今依涉嫌違反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示意圖/達志影像)

嘉義縣某公所蔡姓男職員,遭控不顧女同事反抗,要求「你冷靜、讓我下車」等語,在違反女同事意願下,在車內強吻、撫摸女同事胸部,得知女同事提告後,蔡男還試圖哄騙她籤立撤回告訴狀,嘉義地檢署檢察官認爲他犯後態度不佳,無悔改之意,還打算大事化小,今依涉嫌違反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並建請從重量刑。

嘉義地檢署起訴書指出,40歲蔡男在某公所擔任職員,執掌民政相關職務,去年9月22日傍晚駕車至公所不同單位女同事A女住處樓下,以感謝女同事曾幫忙爲由邀約對方一起用餐。

用餐結束,蔡男駕車送A女返家途中,將車輛停在太保市祥和二路一處路邊停車格,牽住A女左手後,並拆掉對方口罩、強吻A女並將舌頭伸入A女嘴巴,再強行以左手揉捏對方胸部,A女試圖推開蔡男,要求蔡男冷靜,「讓我下車」等話,但蔡男仍重複強吻、撫摸被害人胸部得逞。

案發後,受害A女向女性友人哭訴遭蔡男猥褻,過程違反她的意願且內心恐懼,並向警方報案,而蔡男到案聲稱雙方正在交往,當天確實有親吻、撫摸對方胸部事實,但並未違反對意願。

檢察官透過雙方LINE對話紀錄比對,認爲A女對蔡男積極示好言詞不置可否,也未正面迴應,證明雙方並無交往的事實,且女同事詢問案發相關事實,蔡男均避而不答,另根據A女提供的錄音檔,也證明蔡男作賊心虛,試圖騙被害人籤撤回告訴狀。

起訴書指出,蔡男身爲公務員,知法犯法,所爲已涉犯強制猥褻罪,且犯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顯無悔改之意,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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