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發布《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中新網12月11日電 據工信部網站消息,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發佈《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全文如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工信部安全〔2024〕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工信廳安全函〔2023〕337號)即時失效。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3日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行業標準,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爲重大事故隱患:
一、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銷售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或超過有效期限的。 二、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之日起6個月後仍未依法經考覈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四、超過許可數量或品種、超過規定時間作業、超過規定儲存量、超過定員人數組織生產經營的。
五、管理嚴重缺失、安全防護及控制保護設施失效可能導致 本單元或更大範圍安全失控的(注1:管理嚴重缺失是指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注2:安全防護及控制保護設施是指防傳殉爆、自動控制、聯動聯控安全聯鎖、門機聯鎖等裝置)。
六、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且構成重大風險的(注:外部因素指民爆企業以外的、社會的、自然的等因素)。
七、未經設計擅自改變危險性建(構)築物用途從事危險性作業的;擅自添加未經技術鑑定的配方外原料的。
八、危險工(庫)房防爆、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的(注1:防爆設備設施是防止、減弱爆炸危害的防護屏障、裝甲和防爆牆等設備設施;注2:防火設備設施是指消防水池、消防栓、消防雨淋等設備設施)。
九、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設備、工藝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擅自變更用途的;新研製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未履行規定程序即投入生產使用的。
十、危險性建(構)築物內部距離或外部距離不能滿足《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50089)要求的。
十一、庫房和倉庫儲存性質不明危險品或《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GB50089)規定不應同庫存放的危險品同庫存放的。
十二、利用現場混裝炸藥地面站設備設施生產包裝型工業炸藥的。
十三、生產區危險品建(構)築物未經過具有專業甲級(軍工、民爆器材工程)或綜合甲級設計資質單位設計的;總庫區未經過具有軍工、民爆設計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單位設計的(注:生產區危險品建(構)築物包括總圖、工藝和佈置及配套的建築結構、水暖電等)。
十四、新改擴建項目(不含GB28263中的二類技改項目)未經主管部門組織設計安全審查(或設計評審)、未經試生產運行或未經過驗收即投入正式生產的。
十五、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線或接觸危險品的設備設施報廢半年後仍未實施銷爆處理的。
十六、未建立和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
十七、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明確的其他屬於重大安全隱患的情形。 【編輯:張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