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或更新設備支出大於政府補助 差額可依規定提列折舊認列
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購買或更新設備取得實報實銷的政府補助款,其實際支出金額大於或等於補助款,執行業務者應於取得補助款年度全額認列該補助款收入,並在該補助款金額範圍內同額認列當年度費用;至購買或更新設備金額超過補助款部分,爲取得該項設備之實際成本,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覈辦法第30條規定分年提列折舊。
舉例說明,甲療養院爲帳簿紀錄完備之私立療養院所,112年度購置消防安全設備實際支付金額新臺幣130萬元,並取得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100萬元,甲療養院當年度應認列該補助款收入100萬元、同額認列消防設備費用100萬元,至補助款不足差額30萬元,應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5年,於減除估算殘值5萬元後,分年提列折舊費用5萬元〔(30萬元-5萬元)÷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