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計算提列折舊費用 耐用年數應不低於稅法規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各項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註明其耐用年數,據以計算折舊費用。

高雄國稅局表示,已屆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如仍繼續使用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就剩餘殘值,再自行預估其使用年數及殘值,據以計算每年可再提列之折舊費用。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非運輸業之甲公司2022年1月購置一臺全新貨車金額計新臺幣60萬元,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非運輸業之貨車耐用年數爲5年,該公司應以不短於5年之年數,自行估算其耐用年限計算提列折舊費用,甲公司如估算耐用年數5年,估算殘值爲10萬元,採平均法計算折舊費用,每年度計提折舊費用爲10萬元【(60萬元-10萬元)÷耐用年數5年】。如5年後甲公司該貨車未報廢仍繼續使用,預估可再繼續使用4年,估算殘值爲2萬元《則每年可再計提折舊費用爲2萬元【(10萬元-2萬元)÷預估使用年數4年】。

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折舊費用,如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數計提折舊費用,稽徵機關對於超提折舊部分,將不予認定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