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遇陷阱 消費者注意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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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推車“遛娃神器”竟“坑娃”
“一秒摺疊,背上就走!”輕便易收折的兒童推車,是多少寶媽理想的“遛娃神器”。萬一遇上一款質量堪憂的,孩子受傷,責任誰擔?
萌娃喜提“新車”出街受傷 家長向商家索賠
2021年9月,萱萱爸爸在商店給女兒萱萱買了一輛“新車”——某品牌兒童推車。一天,爸爸媽媽推着“遛娃神器”,帶着2歲的萱萱遛彎。進入市場時,市場正門內、外地面連接處有一條寬約10釐米、深約2釐米的裂縫,推車的萬向輪卡在縫隙裡,萱萱媽媽順勢向前推了一把推車,推車後車輪離地,向前與前車輪發生摺疊,座椅前傾失去重心,坐在車裡的萱萱臉朝下摔落地面。
萱萱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出院診斷“1.下脣部貫通傷;2.上脣部粘膜挫裂傷”,經門診複診,還需進行一年抗瘢痕治療,一年後根據恢復情況再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治療。萱萱爸爸就推車產品缺陷向消協投訴,最終因雙方分歧過大,消協終止了調解。萱萱爸爸作爲萱萱法定代理人,轉而提起訴訟,要求商店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2萬餘元。
商店卻不認爲自己售出的兒童推車存在產品缺陷,始終不同意賠償。商店認爲,萱萱爸爸購買的推車由某日用製品有限公司生產,有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此外,商店與萱萱爸爸還共同委託專業機構,對案涉童車產品標識、使用說明、摺疊鎖定裝置等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所檢項目符合標準的要求。因此,案涉推車不存在質量問題,萱萱的訴請理據不足。
法院:案涉推車存在產品缺陷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爲,雙方對於原告萱萱乘坐被告商店所售推車受傷的基本事實無異議,但對案涉推車是否存在產品缺陷有爭議。
根據被告商店陳述及現場演示,推車推杆把手下方有一個拉環,當要摺疊推車時,需要拉住拉環,同時推動推杆向下並撞擊,解鎖推杆往下放倒至最低位置,推車的座椅會向前傾斜,就可摺疊收起推車。然而,事發時的監控視頻顯示,原告萱萱的媽媽以正常狀態推車,並沒有拉動拉環等可能造成推杆解鎖的失誤性操作,亦未採取其他不正當的操作,案涉推車卻發生了車輪摺疊、座椅傾覆的情況,最終導致原告萱萱受傷。儘管被告商店提供了案涉推車的檢測合格報告,但推車在正常操作使用過程中,存在不正常觸發解鎖的安全隱患,對推車內乘坐的嬰幼兒人身安全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險,案涉推車存在產品缺陷,且被告商店無證據表明該缺陷是原告方不當使用造成的。
綜上,被告商店出售的案涉推車存在產品缺陷並對原告萱萱造成人身傷害,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經覈算,應向原告萱萱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萬餘元。
法官提醒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據此,產品缺陷認定標準有兩種,一爲產品不符合法定標準,二爲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換言之,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不等同於產品“無瑕”,當產品存在不合理危險時,亦屬於有缺陷的產品。而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因此,商店應對消費者的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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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是假貨 定製公司被判退一賠三
定製傢俱,聽到的是“你想要的,我都做能”,得到的是“你想你的,我做我的”。精挑細選的環保板材,到手的卻不是那麼一回事,消費者該怎麼辦?
精挑細選環保板材 甲醛含量竟然超標
阿杜購置了一套新房,打算安裝全屋定製櫃,考慮到家中孩子年幼,想選用環保板材作爲櫃體材料,便要求定製公司統一採用A品牌板材作爲全屋定製的櫃體。
付款後,阿杜發現合同中板材品牌被寫爲“A”,當即要求修改。合同雖改,阿杜卻疑心起板材真僞。阿杜先是委託研究院對衣櫃板材進行甲醛釋放量檢測,檢測結論爲甲醛釋放量實測值爲0.21mg/L;後又挑選樣材寄往A品牌華南地區總代理商處求證。
對方回覆稱A品牌無樣材型號花色,且A品牌基材的甲醛釋放檢測值爲0.18 mg/L,樣材非A品牌產品。阿杜認爲定製公司明知板材爲假,隱瞞真實情況,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爲,影響了家人、孩子的身體健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全部全屋定製價款並支付總價款三倍的賠償款,共計25.48萬元。
定製公司辯稱其爲阿杜提供的是加工定製服務,並非單純買賣關係,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的定義,本案不屬於該法調整的範圍。
即便適用該法,定製公司也無欺詐故意。在簽訂合同後,定製公司即向C公司購買A品牌素板,素板也是A品牌授權、可以經營售賣的板材。定製公司是通過買賣取得的板材,並無明知板材造假而刻意隱瞞的故意。此外,阿杜家使用的板材並非由定製公司生產加工。即便阿杜存在損失,其損失也應當由板材的加工方C公司及其供應商承擔。
法院:魚目混珠使不得,違約欺詐賠三倍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爲:消費者是指爲達到個人消費使用目的而購買各種產品與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個人使用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爲屬於消費行爲,原告阿杜爲其房屋購買定製傢俱屬於消費行爲,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檢測報告和A品牌公司的回覆表明,被告定製公司使用的板材,並非A品牌公司所生產和銷售的板材,與雙方合同的約定不一致,被告定製公司存在違約行爲,應當返還傢俱定製價款。被告定製公司在明知原告阿杜要求使用的是A品牌板材的情況下,仍向非授權代理商訂購其他板材,也沒有對其提供的板材進行覈實,被告定製公司存在欺詐行爲。原告阿杜要求賠償三倍定製價款,合理有據。
被告定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由於“全屋定製”並非“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即時買賣,相反,合同履行週期通常較長,交付的成果影響着履行效果,一旦“出錯”,維權成本高不說,還耗時勞神。且家裝行業專業性強,經營者與消費者往往處於信息不對等的狀態。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消費者應當注意細節的約定,如使用的品牌、材質、厚度、尺寸、環保級別,計價方式、價格、工期、違約責任等,並且在材料及施工人員進場時進行監督,更要在裝修結束後積極履行驗收義務,以此預防和化解定製傢俱過程中的質量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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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間提前訂“特價房”節前被取消 只能自認倒黴?
在趁着假期奔赴“詩與遠方”的路上,很多人怕遇上價格“刺客”,以爲提前預訂能免挨“刀”,結果卻被商家毀約。遇到“便宜客房”訂單被取消,消費者該怎麼辦呢?
在直播間搶到“白菜價”酒店 臨近出行遭毀約
2022年年底,小福在奇某旅行社抖音直播間,下單了兩份澳門某酒店套房套餐,兩間兩晚的普通雙牀房共3000元。下單前,主播承諾酒店套餐一年有效,入住前聯繫抖店客服預約即可,沒有消費隨時可退款,漲價不補差,降價也不退差。
假期將近,小福和家人商量好出行時間後,聯繫奇某旅行社客服,準備預約入住酒店。怎料,客服推託小福選定的日期酒店名額已約滿,小福追問“到底要提前多久預約”“往後推一兩天行不行”“萬一約不上怎樣處理”,客服這才說套餐是之前做的優惠活動,現在已經停止預約,再問就沒人回覆了。沒幾天,小福突然收到奇某旅行社的退款3000元。
小福搜了一下原定出行日期澳門某酒店房價,最便宜的也要2283元一晚,兩間兩晚的房價就需要9132元,如果自己再訂就要多花6132元,便想找奇某旅行社“理論”,卻發現可作爲平臺交易爭執判斷依據的交易快照被刪除了,抖店也關了。
小福認爲,當初在直播間訂房也是衝着促銷優惠去的,在已經支付訂單款項的情況下,奇某旅行社不按訂單提供服務,嚴重損害了自己的正當權益,應當退回預付款,並承擔相應責任。奇某旅行社雖已退回訂單費用,但因重新預訂酒店需要多花6000餘元,也耽誤了自己正常工作生活,訴至法院,要求奇某旅行社支付經濟賠償金6132元、誤工費1000元。
奇某旅行社並未到庭應訴。
法院:商家臨時變卦屬於違約行爲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小福在被告奇某旅行社處購買了酒店優惠套餐,雙方就此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在原告小福計劃使用優惠套餐預訂酒店時,被告奇某旅行社無故表示預訂服務已經停止,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屬於違約行爲。
因原告小福在庭審中表示此後實際上並未入住澳門某酒店,故對原告小福要求按照預訂該酒店房間的市場價格差額賠償損失,不予支持。考慮到即便被告奇某旅行社已退還訂單費用3000元,其違約行爲仍導致原告小福出行受到影響,酌情認定被告奇某旅行社按照訂單價的30%向原告小福支付賠償金900元。至於誤工費,原告小福無證據予以佐證,雙方亦無約定,故不予支持。
香洲法院最終認定被告奇某旅行社應向原告小福賠償900元。
法官提醒
旅遊旺季,商家小幅漲價無可厚非,但遇“節”就要“補差價”甚至直接“砍單”,就是違約。當各位旅遊“特種兵”們在網上下單預訂了酒店,又支付了相應對價,和酒店的合同就成立且生效了,酒店臨時要求“補差價”,即是單方修改合同,沒有“特種兵”的同意,酒店仍應按照訂單在指定日期提供房間;酒店如果漲價不成強行“砍單”,“特種兵”可以要求酒店退還已支付的全部費用,並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重新訂酒店所造成的價格上漲的實際損失等。此外,酒店在“價格漲跌”中,若被認定存在欺詐行爲的,則可能面臨懲罰性賠償,即按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進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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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承諾送家電大禮包 開發商遲遲未兌現被判折現
售樓部門口掛起的橫幅,寫着“買房送全屋電器!”如今,房買了,裝修都“搞定”了,說好的全屋電器,開發商卻沒有全送。消費者想要開發商折現賠償,能獲支持嗎?
說好的家電大禮包 開發商遲遲不兌現
小劉在高新區買了一套房子,簽完合同付首付時,開發商給了小劉一張家電大禮包兌換券,承諾贈送價值20000元的家電大禮包,包括冰箱、洗衣機、淨水器和“廚房三件套”(抽油煙機、消毒櫃、燃氣竈)等。
交房後,小劉四次要求兌換禮包,開發商僅兌現部分,便以“缺貨”爲由遲遲不兌付“廚房三件套”。爲了保證新房能夠正常“入夥”,小劉最終自購“廚房三件套”。
小劉認爲,從簽訂購房合同到自行採買之時,已經過去有15個月的時間,足夠開發商準備禮包產品,開發商卻無限期拖延,怠於兌換,最終只得自購部分家電,造成的損失應由開發商承擔。鑑於已兌換的家電價值13385元,要求開發商折價補償“廚房三件套”6615元。
開發商則稱家電大禮包是贈送的,作爲贈與人,在家電贈出前,享有任意撤銷權,自己尚不負有交付“廚房三件套”義務。更何況自己本就不打算撤銷贈與,只是贈送家電的時間存在波動性,兌換券中也未寫明贈送時間,自己一直在積極兌現贈送。
目前“廚房三件套”已經到貨,到貨後也通知小劉領取,可以繼續提供“廚房三件套”,但不能折現。
法院:家電大禮包是購房優惠並非單方贈與
香洲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開發商在原告小劉購房時,承諾贈送價值20000元的家電大禮包,本質上是對購房款的優惠,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的一部分,並非單方贈與。
在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小劉已支付房款的前提下,被告開發商應予全部兌換。即便雙方未約定明確的兌換時間,也不等於無期限。根據誠實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則,結合家電用途,被告開發商應在業主收房和裝修完畢後及時兌付,以便業主安裝和使用家電。
原告小劉多次要求兌換“廚房三件套”無果,故在原告小劉自購廚房家電後,要求被告開發商對該“廚房三件套”折價補償,理據充分。已經兌換的其餘家電在電商平臺上的總價爲13385元,並無明顯不合理,被告開發商也無其他證據來否定該價格,香洲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小劉折現6615元的訴請。
法官提醒
在房屋買賣交易市場中,以“贈送”讓利是開發商常見的銷售策略。
本案中,開發商承諾“購房贈送家電禮包”,雖說系“贈送”,但與一般的贈與不同,是建立在購房的前提下,其實際將贈品價值計入銷售成本中。
此外,在贈與物價值較高的情況下,贈與物如傢俱、家電等是影響消費者購買意向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購房者與開發商進行議價的條件之一,故應視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部分,開發商未予兌現,實爲違約,應向業主賠償該部分對價的損失。
法官提醒,購房者在購房前,不要被開發商打出的廣告、售樓人員推銷的說辭“迷了眼”,要認真、仔細地瞭解優惠或贈送條件,包括贈送物品的品牌、型號、兌現時間等,還要明確約定開發商不履行承諾的違約後果,一旦發生糾紛,可以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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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寫:南都記者 陳棟 通訊員 肖輝燕 李宇欣 樑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