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出席門檻 應降至三分之一
《公司法》修法草案將股東會出席門檻,從現行二分之一降低至三分之一,遭致外界違反民主基本原則批評,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昨日在「公司法全盤修法」研討會辯護指出,二分之一門檻是虛假的股東保障。
他表示,股東會送紀念品,像是中鋼股東會送鋼骨雨傘,甚至還有媒體傳授拿到股東會商秘訣,但這些公司其目的就是要股東手上的委託書,「這是假的,如果是真議題,幹嘛送。」
陳彥良表示,《公司法》走「大小分流」,是因臺灣中小企業多,因此重點在如何讓股東會進行順暢、專業參與,不要耗費成本。這次《公司法》修法爲提升股東會效率,增訂「特別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詳細說明內容」、「降低公司出席定足數」、「廢除臨時動議」等。
他解釋,廢除臨時動議,是因爲此動議是突發性,往往讓股東措手不及,如果是重要事項,應該即早說明召開理由,至於取消後,修法會以「放寬提案權」取代。「過去提案權也是假的,真正能進去的是個位數,所以當然門檻要放寬。」
另外,在公司減資上,現行規定是由股東會決議,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朱德芳指出,就有可能操作成爲侵害小股東的工具,爲強化股東及債權人的保護,在修法方向上,除建議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載明,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外,也建議應經償付能力測試或債權人異議程序。
朱德芳說,未來公司減資,必須要有更多的現金,也就是說,分配給股東是否會影響到債權,如果會影響就不行。至於測試評估,她說,目前的設計是由董事會來評估,香港的作法是要董事會每位董事都同意,臺灣則是多數決,評估要件爲必須同時符合資產負債表與現金流等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