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中信金紅火案 更三審無罪理由出爐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捲入紅火案纏訟17年,辜一審被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9年徒刑,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改判無罪,但最高院去年5月再撤銷、發回,更三審今仍判無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辜仲諒現爲中信慈善基金會董事長、中華棒協理事長,同時也是亞洲棒球總會會長、世界棒壘球聯盟副會長。
本案被告除辜外,還包括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的張明田、時任中信銀金融投資處副處長林祥曦,更三審的審理範圍爲辜涉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非常規交易罪、相對委託罪、間接操縱股價罪、內線交易罪,以及銀行法特別背信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向金控子公司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罪。而張、林則是被控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非常規交易罪、銀行法特別背信罪與刑法普通背信罪,兩人也都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辜仲諒與張明田、林祥曦利用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買進美金3億9000萬元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再將結構債賣給妹婿陳俊哲的紅火公司;辜等人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透過放出利多消息、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使兆豐金控股票上漲;紅火公司藉機贖回結構債,獲得美金3074萬餘元差額利益,損害中信金控。
高院更三審開庭時,辜表示「我沒有犯罪」。
更三審認爲,紅火公司購買結構債的資金及付款等交易條件,雖來自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和陳俊哲等人的有利安排,且與中信金控積極買進兆豐金控股票導致結構債連結標的兆豐金控股價上漲有關,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中信金屬不同法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後,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但難認有何法律依據可認爲應歸中信銀、中信金。
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的差額獲利,是來自於兆豐金股價上漲,而兆豐金股價上漲,主因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的新聞報導及公開資訊,和中信金大量買入兆豐金控股票所致。
更三審認爲股市行情瞬息萬變,影響兆豐金股價漲跌和幅度的因素,非必只有中信金轉投資兆豐金一項,何況檢察官從沒認定辜仲諒等有連續高買低賣、連續相對成交等犯行,張明田、林祥曦被訴相對委託、間接操縱兆豐金控股價部分都已無罪確定,因此辜這部分也不構成犯罪。
而辜等人被控洗錢罪、內線交易罪部分等其餘罪行部分,更三審也都認爲證據不足,應諭知無罪。本案檢察官仍可上訴。
另外,辜仲諒另案被指控從2004年至2007年間以旗下資產公司投資不良債權,透過陳俊哲侵佔三億美金中信資產,一、二審都判辜無罪,檢方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