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擬要求金融機構在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
中新經緯8月16日電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就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提及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
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16日消息,爲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提升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水平,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起草了《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在總部設置首席合規官,在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置合規官。首席合規官是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董事長和行長(總經理)直接領導,向董事會負責。
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不得負責管理金融機構的前臺業務、財務、資金運用、內部審計等可能與合規管理存在職責衝突的部門。金融機構行長或者總經理兼任首席合規官、省級(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行長或者總經理兼任合規官的除外。
《辦法》明確,首席合規官發現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董事長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金融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首席合規官發現機構未按要求報告的,應當督促機構及時報告。機構不報告的,首席合規官應當以個人名義,直接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
《辦法》還提及,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合規管理人員薪酬管理機制。首席合規官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原則上不低於同等條件(同職級、同考覈結果)高級管理人員的平均水平。合規官及合規管理人員工作稱職的,其年度薪酬收入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所在機構同等條件(同崗位類型、同職級、同考覈結果)人員的平均水平。國家對國有金融企業薪酬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