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讀小學兒子...頭頸留抓痕 媽媽判刑3月不得易科罰金

基隆市許姓女子懷疑讀國小的兒子擅自拿她的錢,管教時用指甲在兒子的頭部、頸部留下血紅抓痕觸法。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許女行使親權,懲戒兒子女逾越限度,依傷害罪判刑3月,並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規定,不得易科罰金,定讞後得入獄服刑。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許女懷疑讀國小高年級的兒子,擅自拿走她放在家中的現金,去年7月20日近午教訓兒子時,用手及指甲造成兒子的頭部、頸部、右耳和左肩都出現瘀傷及抓痕。

許女的丈夫不滿妻子的管教方式,報警處理。警方製作筆錄後,將全案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訊時,許女坦承案發當時情緒管理不佳,但她是爲了教育兒子才動手,沒有要傷害兒子的意思。

檢察官認爲,父母若以適當程度體罰,以疼痛嚇阻、警示未成年子女行爲,確實不宜追訴刑事責任。但被害少年的頭部、頸部有明顯紅色條狀瘀血,許女行爲已逾越體罰本質,並有宣泄情緒之舉,依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罪嫌起訴,並請法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判決指出,許女是智識正常的成年人,自當知道應以理性平和方式教養子女,即便出自教育目的,懲戒子女也應有限度,不得擅自逾越而造成子女身心傷害。

法官說,案發後許女已未和兒子同住,未來再與兒子接觸並造成身體傷害可能性降低。母子間因此事出現裂痕,對身爲人母者已達部分懲罰效果。審酌許女坦承犯行及她陳述學經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判刑3月。

法官指出,刑法傷害罪法定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要加重其刑,加重結果即非「最重本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所以縱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也與刑法得易科罰金規定不符,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基隆市許姓女子懷疑讀國小的兒子擅自拿她的錢,管教時用指甲在兒子的頭部、頸部留下血紅抓痕觸法。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成年人對少年犯傷害罪判刑3月。全案可上訴。記者邱瑞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