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數位金融創新下的消費者保護
根據幣虎最新公佈,FTX在全球十大受衝擊國家用戶人氣排行,臺灣爲第七大,粗估有幾十萬人受害,損失金額上看30億元(新臺幣,以下同)。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曼(Paul Krugman)則批評加密貨幣就是一場龐式騙局。持平而論,加密貨幣市場僅是數位金融創新模式中的一環,其他如行動支付、P2P、衆籌(Crowd Funding)、平臺經濟、NFT(非同質化代幣),因倒閉、詐欺事件時有所聞,不勝枚舉。在此情況下,消費者權益該如何獲得保護呢?
數位金融創新如火如荼,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消費爭議也層出不窮。一、虛擬貨幣洗錢已躍居爲近年來最常見的洗錢詐欺,去(2021)年全臺發生24,849件詐欺案,其中假投資詐騙手法就佔4,904件,金額達20.8億元。與網路賭博、境外投資股票期貨成了投資詐騙前三大類型。
二、臺灣的衆籌平臺已有近20家,但近三年預購集資平臺消費爭議頗多,包括商品給付遲延、品質不佳、客服求助無門、退貨退款管道不清楚、甚至集資者無力退款等。
三、共享經濟在提供經濟效率和生活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勞動糾紛、金融監管等法律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諸多挑戰。尤其,網路平臺與行動App服務業者處理共享經濟的大量資訊流中,若未做好資安維護,可能導致個資外泄。其他如押金難退還、投訴及求償無門者比比皆是。再者是外送平臺訂餐遭取消不退費的消費糾紛也屢見不鮮。
四、近來興起的NFT,據估計在去年底的交易規模達到176億美元,是否成爲另一場泡沫?或是買空賣空的龐氏騙局? 着實令人憂心。
筆者以爲,衆多金融風險或消費糾紛引爆的癥結點或解決之道在於,一、無專責主管機關:不少創新業者咸認爲,主管機關監管太嚴,反而阻礙創新。臺灣和許多國家一樣,對P2P公司、衆籌平臺、資融公司、加密貨幣交易、NFT交易等都無明確權責機關可資管理,更何況是境外的交易平臺。FTX破產事件中,許多投資者殺進加密貨幣,正是看準缺乏政府監控的獲利空間;一旦出事卻要求政府協助,政府往往也束手無策。
二、相關專法不完備,消費者可能求償無門。國內目前涉及消費糾紛者可依「消保法」及「金融消保法」處理。日本曾於2017年通過「住宅宿泊事業法」,作爲Airbnb行政管制之專法,課予相關事業者一定之規範義務以及保障房客權益。而就FTX事件,金管會也僅能就有無違反「洗錢防制」監管;針對交易面無主管機關的過度期間,一則提醒投資人或消費者注意風險;再則,透過業者自律,引進第三方認證機構,或進一步訂立定型化契約亦允有必要;或更進一步鼓勵業者與銀行合作,解決金流及法規調適問題。
三、數位金融商業模式牽涉範圍甚廣,需跨部會合作(例如金管會、消保處、經濟部與數位發展部)共同討論、協調與共同解決。
四、其實很多投資詐欺均來自於「投機」與「貪」的心態使然,或是專業知識的不足(金融文盲者衆)。因而,諸如金融知識、交易應防範的風險事項,如何保留交易證據等都是消費者教育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