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主委拉人腳踏車不給走 觸犯強制罪遭判刑

北市一名詹姓管委會主委,被控在去年7月間,與該大樓補習班的柯姓女負責人起衝突,竟不讓柯女騎腳踏車離去,徒手抓住腳踏車後,遭檢方依法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罪判處拘役8日,得易科罰金。(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詹姓管委會主委,被控在去年7月間,與該大樓補習班的柯姓女負責人起衝突,竟不讓柯女騎腳踏車離去,徒手抓住腳踏車後,遭檢方依法起訴。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罪判處拘役8日,得易科罰金。

起訴指出,詹姓男子爲北市某大樓主委,柯姓女子則在該大樓經營補習班。去年7月20日6點多,兩人在該處因故而發生爭執。之後,柯女騎腳踏車欲離開,詹男竟徒手抓住腳踏車後方,導致她停下來。

之後,柯女去警局提告,檢方調查後,認爲詹男以強暴的方式妨害柯女騎乘腳踏車離去的權利行使,依強制罪將他起訴。

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酌詹男因故與柯女產生爭執,竟於她欲離開時,妨害其行使權利,顯不尊重他人自由法益,自應受一定程度之刑事非難。

法院指出,考輛詹男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因柯女無和解意願無法與她達成和解等犯後態度,兼衡詹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柯女造成之危害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參考檢察官、詹男及柯女就量刑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8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