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罪獲判緩刑 王鬱文:有一點點委屈
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公關主任「水母」王鬱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虛報助理酬金、加班費被重判,她的四名助理共犯中僅前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而力挺高虹安的前公關主任「水母」王鬱文雖不認罪,但因非公務員、犯罪所得少獲判緩刑;王鬱文表示「有一點點委屈」,將會和律師討論是否上訴。
陳昱愷被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行政主任黃惠玟虛報二○二○年六、十、十一月分的加班費,陳在偵查、審理中認罪,但臺北地方法院認爲陳確實有加班,不適用貪污法令,判決無罪,也是本案中唯一獲判無罪者。
判決指出,高虹安二○二○年三至五月間,僅以四萬六千元聘用王鬱文,卻推由黃惠玟浮報王鬱文的酬金爲四萬七二九○元或四萬八五○○元,並以此爲基準請領加班費,共同詐取八二三三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王鬱文雖不認罪,但法院認爲王鬱文不具公務員身分,可罰性較輕,且犯罪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犯罪情節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二度減刑,並稱王鬱文身爲立委公費助理,卻配合詐領補助款,實屬不該,依法判決兩年徒刑,褫奪公權兩年,並宣告緩刑五年。
王鬱文昨在丈夫陪同下到庭聽判,兩人在宣判結束後,頻頻詢問審判長犯罪意圖如何認定,並強調不知情黃惠玟送出薪資申請單;王鬱文丈夫更以詐騙集團盜用人頭帳戶爲例,替妻子抱屈,但審判長迴應,王鬱文犯罪期間長達三個月,且已有支出,難認定沒有犯罪意圖。
王鬱文說,她認爲自己薪資是用來幫忙買辦公室同事的用品,無論是飲料、衛生用品、薑母茶等,都是她買來給同事,沒有給高虹安私用,但法官至少認定他們有加班的事實,並沒有虛報加班費,會再和律師討論是否上訴。
黃惠玟因不具公務員身分、犯罪所得五萬元以下,且坦承犯行,犯罪情狀情堪憫恕而獲減刑;高虹安前國會辦公室主任陳奐宇也不是公務員、犯罪情節輕微、坦承犯行,也獲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