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才阿水/從柔道男童事件來看保證人地位
臺中市一名7歲男童,在前往私人柔道館學習時,遭到學長與教練重摔27次,最終造成嚴重顱內出血,最終宣告腦死,即使人救回來也極可能成爲植物人,其中案發時在一旁錄影的男童舅舅並未制止,而檢方也將爲此釐清是否有過失刑責。
根據我國刑法第15條第1項[2]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爲發生結果者同。」
換句話說,立法者直接規定,當你明明有「義務」防止犯罪發生,卻不採取適當措施時(也就是不作爲),那就等同你是以作爲方式構成犯罪。
▲法律中有個特別的名詞 - 「保證人地位」。(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雖然在刑法上並未明確規定誰具有保證人地位,但目前有幾大項爲主。
一、有保護義務的人,其中包含父母、配偶、一同登山的夥伴、保母、游泳池救生員、消防隊員等。二、有監督義務的人,例如猛犬的飼主、設置廣告招牌的店家、監獄官、在禁菸餐廳點菸導致餐廳起火的人等。
這次柔道課程中,何姓教練的行爲自然人神共憤,在男童連續被摔擊好幾次後,何姓教練仍然執意繼續訓練,甚至當男童都倒地無法爬起後,教練仍認爲他是裝的,持續摔了七八次才收手,最後竟然還要在旁監督的親人自己叫救護車。
而當事件受到媒體揭露後,他第一時間竟然是在家長羣組表示,希望不要對該事件做出相關評論,也請千萬放心道館仍能守住。
我不解的是,在這名教練的心中,難道一名7歲男童的寶貴性命竟然還不如道館來的重要嗎?
而其中還有一件事情令許多人感到不解,就是爲何男童的舅舅親眼目睹這一切,卻沒有適時的介入阻止憾事的發生,而只是在一旁錄影漠視一切罪惡的發生。
正如我前面提到的,站在法律層面來看,你屬於男童的家屬,你就有阻止任何遺憾發生的責任,今天無論教練專業與否,一但當你發現訓練的過程不合常理,你就應該立即跳出來阻止,今天就不會發生這等憾事。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舅舅表示,男童當晚7點上課,過程中多次不舒服作嘔,他當下覺得不對勁就有上前關心,然而教練卻只說「以後上課前別讓他吃這麼多」,接着男童就被學長重摔;面對男童趴地哭求,舅舅指控教練威脅「起來喔!不起來換我摔你」,之後果真出手。被教練重摔後,舅舅發現孩童哀號聲停止,趕緊上前關心卻見男童已經翻白眼、脣色發白,而教練卻還說「照我多年經驗,這是演的」,若不放心可以去醫院檢查。
▲7歲童遭教練重摔27次,最終造成嚴重顱內出血,最終宣告腦死。(圖/江啓臣服務處提供、民衆提供)
可以看出來,舅舅在這件事情上並非專業,當有疑慮時又受到現場的氛圍與教練誘導,直到發現不對勁時才發現已經來不及了。
我們能夠理解的是,在當時的環境中教練所代表的威權領導着這個教室,這也讓其心中即使感覺怪怪的,但仍然繼續這一切,這個教練作爲教室的核心,自然得要肩負最大的責任,相信他內心也很自責。
對此,據《聯合報》報導,法界人士指出,檢方應該調查並釐清當時狀況,判斷當下舅舅是否構成不作爲犯,若舅舅具有保證人地位,代表有應盡防止意外、犯罪發生的義務,若能防止卻未防止,恐會有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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