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各部門、各單位配備新能源轎車的 價格不超過18萬元

財聯社10月28日電,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能源汽車推廣使用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單位機關及其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等各級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配備更新各類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應當帶頭使用國產新能源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採購新能源汽車的統籌管理,除因地理環境、氣候條件特殊和無適配車型等情況外,新能源汽車佔當年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比例應當達到《“十四五”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規劃》明確的“新增及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目標要求,以後按規定逐步提高。各部門、各單位配備更新新能源汽車應當符合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不得超編制、超標準配備車輛。其中,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超過18萬元;配備轎車以外的其他車型的,價格不超過《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規定的同類型燃油汽車的配備標準。確因工作需要,經批准通過社會化租賃方式保障公務出行的,應當優先租用符合規定標準的新能源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