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兩大重心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國會改革正在積極推動,其中重點之一,是立法院的文件調閱權與聽證權究竟如何行使?以及立法院、監察院的調查權行使之分際,究竟應該如何規畫?根據憲政原理與分權制衡原則,並參考政治實務的運作規範,爰提出下列具體意見與建議。
首先,監察院的調查權是由監察委員個人行使,經由院內的派查程序,由監察院派專職的調查人員協助執行。調查結果由查案委員盱衡,決定如何處置。若涉及貪瀆與刑責,則轉交司法檢調機關處理。若違背官箴,有怠忽職守等情事,則透過審查會之決議,對負責官員行使彈劾權、糾舉權,或經由委員會之決議對相關機關行使糾正權。據此整飭政風,摘奸發伏,究責懲處,以肅清官箴。
至於立法院的文件調閱權,則系由委員會集體決議後執行,而非立法委員個人行使,更不應由立委助理協助執行。基於此,在立法院法制局內應設置專職專業的調查單位,初期人員編制不宜過多,可參考監察院調查處的編制規模,負責調閱政府相關文件。在經過分析調查、釐清權責關係後,提供專業意見供委員會調閱小組參酌。此一調閱工作應符合保密原則,僅對委員會公開。
至於聽證會的性質與公聽會顯不相同,應具備法定之約束力與強制力。若應政府機關之要求,可採秘密方式進行;但其結果則應對社會大衆公開,以昭公信。關於聽證會約詢之對象,對政府官員與具備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具強制到會、誠實應答之義務,但民間人士則不受此約束。根據此一原則,訂定相關之罰責。
對於調查之結果,相關當事人若涉違法與失職,則應逕送司法機關,由懲戒法院或一般法院負責處理。至於政治究責,則由立法院透過質詢、倒閣、彈劾、罷免等方式進行。
由於聽證會動見觀瞻,效應顯著,而且影響巨大,《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八章中應設置專條予以規範。立法委員應嚴格要求自律,以免有心人藉聽證程序上下其手,牟取私利,進而破壞調查與聽證之公信力。
質言之,立法院文件調閱權之行使,旨在釐清政治責任,整肅不法、追究失職,藉此強化議會之監督功能,落實分權制衡。但有鑑於西方議會黨同伐異、惡性鬥爭之流弊,其實施程序與內控機制必須周全審慎,避免利益輸送,從中漁利。
此外,負責執行調查工作的公務人員必須專職專業,不黨不私、公正不倚,不受黨派私利的影響。美國國會的「政府督責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長期以來一直維持着超黨派、專業與公正的形象,備受肯定,值得參酌。這也是立法院推動國會改革方案的另一重心所在,不能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