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問題 護憲重於公約

(圖/本報系資料照)

因日前陸籍男子國賠獲賠案所引發的大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國賠資格問題,意外連動到早於2021年政院就曾提出的《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實則前案是針對陸人是否可直接適用《國賠法》;而後案從推動立法的時間動機來看,應不是爲了創造「一邊一國」予以加工特修,讓陸人可以一體適用外國人國賠,而是爲《國賠法》賠償資格不分國籍一體適用而修,二事不宜並論。

根據法務部的解釋,因現行國賠法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纔會在前年提出修正草案,刪除《國賠法》第15條的平等互惠原則。倘新法通過,凡於臺灣領域內發生國賠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

然而此次修法仍需注意「合憲性」問題。其爭點並非如前案所生的陸籍人民是否爲中華民國人民如此高度政治性問題,而是在於當前《憲法》第141條明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清楚揭櫫平等互惠之外交原則,而此次《國賠法》修正草案僅因未與國際公約精神相符,就將平等互惠原則刪除,於憲仍嫌草率。

儘管《憲法》第141條所定係一種訓示規定,然其仍屬基本國策,斷不可輕視爲國家行政立法作爲參考而予以偏廢率行。諸如此類的基本國策訓示規定,早已不斷在過去釋憲案中做爲合憲與否的解釋理由;在各種法案訂定修正過程中,也必成爲立法理由依據之原則地位。此種「憲法委託」概念立法者實有重大義務予以遵循落實。

回顧《憲法》訂定背景,當時國家虛弱外交乏力,各種繼受清朝而來的不平等條約規定,乃至於殖民地治外法權存在嚴重侵害國家主權,方有第141條平等互惠原則的訂定,目的在於維護我國主權與國家尊嚴。此一背景尤需敘明。

進而,法務部提出現行國賠法與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但也需注意到,雖然兩公約保障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但《憲法》第171條亦明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之規定。因此儘管《憲法》第141條表明「尊重」條約之精神,但憲法大於法律之「法律優位原則」仍應優先適用,《憲法》第141條的平等互惠原則必須基於基本國策的地位受到立法優先引援。

另補充者,《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僅規定人民有國賠請求權,非本國人民者本就非受憲法保障,宜依外交平等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人在我國受國家侵權行爲必須有適當的損害填補機制無疑,但採取繞過《憲法》另行依國際公約行事,亦生「雞毛當令箭」的法律越位爭議。建議法務部或可思考外國人入境時採取提供低價意外保險或提供補償辦法等,避免觸碰到「賠償」如此基於權利義務對等與平等互惠適用原則的領域,亦不失爲可行之道。(作者爲自由撰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