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法3戶以下非部落禁開發 竹縣議員籲保障原民權益

縣議員劉建民15日在議會總質詢時,針對原民會因國土法引發反彈訂定「原住民土地使用規則草案」,請原民處長雲天寶爭取保障原民權 益。(羅浚濱攝)

國土計劃法對原鄉地區規定50公尺範圍內有3戶以上認定爲部落,土地劃定爲農業發展第4類,3戶以下不認定部落,引起竹縣原民反彈,縣議員劉建民15日肯定原民處長雲天寶爲鄉親爭取權益的努力,希望原民會訂定「原住民土地使用規則草案」,也要爭取保障原民建物合法化。雲天寶指對草案已提出相關建議,請國土署和原民會採納修正。

雲天寶表示,國土署和原民會訂定的原住民土地使用規則草案有12條,用意要爲2戶以下列爲國土保育區的建築做解套,同時也規範3戶以上,但還是有很多不合理之處,縣府也提出意見認爲應該修正。

雲天寶指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105年5月1日前的建物,有合法機會,依法可編定爲丙種建地,容許使用住宅及服務設施等23種項目,草案應該對原鄉土地全面訂定容許使用項目,不能僅針對「住宅」合法化部份訂定。

此外,草案對原鄉住宅申請「一生一次」變更編定及興建住宅計劃,以新竹縣的經驗,必須取得環境敏感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要須委託專業技師和建築師簽證,過程冗長,對原民是一筆龐大負擔,還要經過鄉村區整體規畫,指認空間區位等限制條件,增加申請「一生一次」的困難度,國土署應該修正。

雲天寶說,草案對合法補照的建物面積計算方式,是可以解決原鄉長期以來補照面臨建蔽率問題,但建議修改爲107年4月30日以前的既有建物,維持原區域計劃法已編定的甲、乙、兩種建築用地,才能維護原民權益。

雲天寶並指出,過去原民部落因災害辦理遷村是以目前使的作業須知辦理,而草案擬定建築用地規畫興辦事業計劃,規則內容規範很多,從環境敏感區位安全調查到整體財務計劃,並無法簡化任何流程,若有部落發生災害要緊急辦理遷村,條文加入需鄉村區整體規畫要求,恐造成遷村計劃延宕,建議國土署和原民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