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對原產於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6月21日發佈《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24號 關於原產於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所適用反傾銷措施期終複審裁定的公告》:
2018年6月22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43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對原產於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爲韓國6.2%—7.5%,臺灣地區3.8%—4.2%,美國13.7%—55.7%,實施期限爲5年。
2023年6月21日,應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3年第22號公告,決定自2023年6月23日起對原產於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造成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商務部作出複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複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於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6月23日起,對原產於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產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8第43號公告中的產品範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苯乙烯,又稱乙烯基苯、蘇合香烯、乙烯苯。
英文名稱:Styrene,又稱Styrene Monomer(簡稱SM),Phenylethylene。
具體描述:苯乙烯是在外觀上通常呈無色或淡黃色的油狀液體,有芳香氣味,能與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溶,但不溶於水,化學性質活潑,遇高溫或者火種易燃、易爆,受熱、見光或在過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種重要的基礎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於生產可發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UPR)、熱塑性彈性體(SBS)、丁苯橡膠(SBR)、丁苯膠乳(SBL)等。苯乙烯還可以用於合成燃料中間體蒽醌、農藥乳化劑、醫藥、選礦劑苯乙烯膦酸等。同時,苯乙烯也是優良的有機溶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29025000。
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的稅率與商務部2018年第43號公告的規定相同,對各公司徵收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韓國公司:
1.韓華道達爾株式會社 6.2%
(HANWHA TOTAL PETROCHEMICAL CO., LTD.)
2.麗川NCC株式會社 6.2%
(Yeochun NCC Co., Ltd)
3.樂天化學株式會社 7.5%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4.(株)LG化學 6.6%
(LG Chem, Ltd.)
5.SK綜合化學株式會社 6.6%
(SK global chemical Co., Ltd.)
6.其他韓國公司 7.5%
臺灣地區公司:
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3.8%
2.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4.2%
美國公司:
1.利安德化學品公司 13.9%
(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
2.美國華美苯乙烯公司 13.7%
(Westlake Styrene LLC)
3.英力士苯領美國有限責任公司 13.9%
(INEOS Styrolution America LLC)
4.美洲苯乙烯公司 13.9%
(Americas Styrenics LLC)
5.其他美國公司 55.7%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4年6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苯乙烯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爲: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爲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4年6月23日起執行
商務部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