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川普當選後所有罪名一筆勾銷?(吳景欽)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川普在總統任內的公務行爲享有豁免權。(圖/美聯社)
美國大選,川普再次獲勝,也成爲首位經刑事起訴與定罪的總統當選人。而在選前,川普已揚言在當選後,會立即解任起訴他的特別檢察官史密斯,這是否代表,其所涉及的數十起刑事案件,將會一筆勾銷呢?
在2020年總統大選後,由於川普不承認敗選,並直指選務之種種瑕疵,因而引發2021年1月6日,其支持者攻入國會山莊的暴動事件。而美國司法部,因此就委任傑克.史密斯爲特別檢察官,來針對此案進行調查,並於去年被大陪審團以煽動暴亂及妨害國家機密等重罪起訴。惟川普律師團,卻立即以總統豁免權爲由,訴求法院停止此等指控與審判,就使此難題,最終必須由聯邦最高法院來決定。
因美國憲法,並無如我國憲法第52條般,直接明文總統的刑事豁免權,致使此等特權,處於相當不確定性之狀態。惟因聯邦最高法院的9位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在內的6位是共和黨總統,即2位由老布希、1位由小布希、3位由川普所提名。故在審判之前,似就可預測未來裁判之方向。
而在今年7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針對川普所提之訴求做出判決,且由首席法官羅伯茲爲主筆,並基於權力分立及總統的行政特權,來肯定豁免權之存在。至於總統豁免權適用之前提,必須是與總統職務有關,若非屬職務行爲,如總統私人行爲,就不能在豁免之範疇。而羅伯茲,亦將豁免分爲絕對與相對,即若屬總統絕對排他性之權力,如特赦令或發射核子彈,即屬絕對豁免,沒有任何例外。而若非屬總統專屬之職務行爲,原則雖應豁免,但若能提出此等行爲,會對國家造成立即且明顯之重大侵害,就排除於豁免權之外。故在對總統豁免權,做出如此寬廣的解釋下,關於川普被起訴的聯邦犯罪,實毋庸等到川普上臺,就註定無疾而終之結果。
惟即便有最高法院的背書,但因豁免權之範圍,不及於總統私人行爲,故針對川普所涉及的封口費及商業詐欺等34項罪名,似就難免除刑事責任。尤其此等罪名,已在今年5月,由紐約陪審團全數判處有罪,只待法官進行量刑。惟此量刑宣告,恐因大選及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之故,從7月延到9月、再延到11月底,正暴露司法受到政治風向嚴重干擾之窘境,也多少預示不可能重判之結果。
而雖川普一旦上臺,即可享有豁免權之保護傘,但在4年後卸任,仍會有諸多官司纏身,若想一勞永逸,其就可依據憲法第2條第2款之規定,對自己及當初參與國會暴動的支持者爲特赦。如此的作爲,即便史無前例,也會因厚顏無恥而引來排山倒海之罵名,但以川普的人格特質,卻也非難以想像,致凸顯勝者爲王、敗者爲寇的政治現實。
(作者爲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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