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法官會議可以認定不適任法官嗎?(曾建元)
苗栗地方法院擬修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事務分配要點》關於少家庭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對於少家法庭不適任法官之退場機制,對於有嚴重疏失、嚴重傷害兒少權益之不適任法官,強制調動離開,引發逾越權限而違法之爭議。(謝明俊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第2次法官會議將於8月19日上午由陳雅玲院長主持召開,將議決一項對於特定法官針對性極強的提案。提案內容如下:「修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事務分配要點》關於少家庭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對於少家法庭不適任法官之退場機制,對於有嚴重疏失、嚴重傷害兒少權益之不適任法官,強制調動離開本院少家庭,予其他有意願及適任之法官擔任少家庭法官之機會,是否妥當,提請議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事務分配要點》第10條關於少年及家事事務分配次序,即辦理少年及家事事務法官之擇定,系就非候補法官,依積點、年資、志願、抽籤各原則,依序選任。
此次修正《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事務分配要點》,並未針對各庭法官擇定做出統一規定,而僅僅針對少家庭,十分詭異,也就是要單獨改變少家庭的法官事務分配規則,不僅如此,提案內容還提到法官的退場機制與不適任法官的強制調動。
法規則的基本原理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規則是普遍性的規則,不可針對特定人訂定於其不利益的個別性法規則,就是所謂的個案立法禁止原則。少家庭法官之擇定有無其有別於其他法庭法官之特性,單就法官擇定的原則以觀,並不存在特殊的需要,因而並無單獨修正的必要。本件提案的另一個問題,則是關於不適任法官的退場與強制調動。
首先,不適任法官如是經過評鑑評議乃至於職務法庭之判決者,乃其有明確之指稱與內涵,如非依法認定之不適任法官,則我們不知道該提案是否意指該法院法官會議多數認定即爲成立,然問題在於,法官會議是關於法院事務分配的行政會議,並不是有權依正當法律程序證據調查、認定事實和定罪量刑的司法程序,所以該一提案蘊含不適任法官認定的內容,顯然逾越權限而違法。
可能涉及違法而無效的行政規則修正提案,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會議應當程序上不予受理,如果因爲尊重院內法官提案權利,在實質審議後,依前述之法理也不應當通過。但該一提案個別修法之動機,即令人感到可議。直言之,該院少家庭法官周靜妮於今年3月23日爲該院陳雅玲院長移送該院自律評議成立後,再經自律委員會移送司法院法官評鑑,至今法官評鑑仍在司法院程序進行當中,顯然該院部分同仁不耐程序羈延,所以發起新的攻勢,縱使提案不成立,院內或少家庭法官同仁也知悉案主當事人即爲周靜妮法官,由法官會議針對周法官適任與否進行討論,形同公審,即已對周法官個人名譽產生公然之傷害,這種集體霸凌的效果,恐怕纔是提案人提案的真實用意。
問題是,作爲社會正義最後防線的法院,職司公正審判的法官們,竟然對自己的同仁施以如此霸凌的作爲,身爲法院院長非但不發揮領導角色,設法調解,還縱容一方恣意濫用法院公共資源和公開程序挾怨傷害他方,實在愧對自己的職務尊嚴和人民的信賴。
(作者爲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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