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大法官違憲 民主法治怎麼辦?(朱駿)

憲法法庭由擔任審判長的大法官許宗力宣示判決,認爲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部分違憲、部分合憲。(資料照,趙雙傑攝)

臺灣光復節憲法法庭宣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是否合憲,意義重大,但似乎弔詭。

判決認爲,憲法「僅賦予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至立法院爲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立法院亦無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此條放在立法院職權項下,顯然是立法院的憲法權力,主動權在立法院。使用「得」就是可要求,也可不要求,決定權在立法院;言外之意,若立法院提出要求,總統應該就有在一定時間內做國情報告的義務。這是人類語言意義與邏輯結構所規定,大法官沒理解此意義與邏輯結構的能力嗎?依大法官的主張,這條規定就是平白無故變成空文,大法官就是以自己的判決修憲毀憲。這還是民主國家該有現象嗎?

大法官又言:「總統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使立法院得聽取其國情報告,及其國情報告之主題與涵蓋範圍等,總統得本於其憲法職權而爲審酌決定,並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原則,與立法院協商後實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者。」

憲法沒有這麼規定,授予總統這樣的權力,大法官此論不知法律基礎何在?關於總統國情報告的時間,固然總統與立法院要彼此協商後才能確定實施,「尚非立法院得片面決定者」,但不能以此否定剝奪立法院主動要求聽取國情報告的憲法權力與權利。憲法固然並未臚列「國情報告」細項,但國家大政有特定部會負責,皆應爲國情範圍之內,大法官難道連這點常識都不具備?難道不曾看過美國總統的國情諮文嗎?何爲「國情」與「國情報告」應該有一般常規可循吧?總不能是總統愛說什麼是什麼吧?

大法官提到,「若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各部會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語句形式,答覆立法委員之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之爭議,性質上仍屬立法委員質詢之答覆,不構成反質詢。」

「釐清質詢問題」這句話言外之意不就是,若非釐清質詢問題的反質問就是反質詢嗎?這樣的情況在民主先進國家可以發生嗎?沒看過電視上報導過民主先進國家的國會聽證會嗎?哪一個被質詢者敢在釐清問題之外反質問議員?遑論如果「有禮儀上之爭議」已涉及藐視國會,是可能要被起訴的,我們的大法官竟然認爲「性質上仍屬立法委員質詢之答覆,不構成反質詢」,這既違反一般人類語言行爲意義與邏輯結構,也與先進民主國家的實務及一般狀況大相逕庭,簡直爭着眼睛說瞎話,無恥墮落,這樣的大法官水平能令我們臉上增光,還是抹灰呢?

大法官認爲,「被質詢人不得拒絕提供資料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爲部分,均逾越立法委員憲法質詢權與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

請問大法官們,立法權如無法定自衛權利與權力,可任由被質詢者欺騙、玩弄、踐踏,令其無法「有效」獨立行使的職權,客觀上被矇蔽犯錯的機率頗高,失去制衡力度、信度與效度。這難道不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或乃至憲政危機嗎?

大法官主張,「凡立法委員之質詢逾越質詢權所得行使範圍、屬於行政特權之範疇、爲保護第三人基本權所必要、基於契約義務或攸關國家安全而有保密必要等,受質詢之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本於職權而爲相關利益衡量後,對立法委員所質詢事項,均有權於適當說明理由後,不予答覆或揭露相關資訊。」

公權力單位所籤契約必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的血汗錢,保護人民利益與監督政府支出正是國會議員的天職,若涉及國家安全關係更是重大,爲人民代表的國會議員難道沒有知的權利,只能乾瞪眼任由行政單位揮霍、輸送、玩弄、欺瞞嗎?如果涉及國家機密,難道不能開秘密會議,接受國會監督?如果不行,還能稱自己是民主國家嗎?

大法官以爲,「立法院就與其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且有調查之必要者,始得設調查委員會;僅涉及相關議案之事項,或未有特定議案而僅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尚不符合立法院得成立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含調閱權)之要件。」

「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不該是大法官說了算吧?國會應有起碼程度的自治權吧?成不成立調查委員會應是立法院內自主決定才合乎民主原則與「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制衡原則」吧?若是連這麼簡單的事項都要大法官說三道四,立法院不成了憲法法院或司法院的立法局了?是不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國會若要搞清楚很多事情,本來就要調查相關事項,否則怎麼能有效監督政府?立法院有看緊人民荷包的天職,對弊案應更是要更加盡全力調查出真相纔對得起人民託付與天職。或許以爲會與監察院的調查權重疊,那又有何妨?兩院道並行不相悖,相互補充,更能保證清廉官箴,不好嗎?偵辦貪瀆不是有調查局、檢察署與廉政署嗎?不是相互補充,以正官箴嗎?

大法官判決,「本項關於調查委員會得『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除要求政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部分,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外,其餘有關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之規定,均與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憲法要求不合,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似乎官員提供「證言」可以,提供「資料、物件」就是違憲?這是什麼邏輯?沒有資料或必要的物件,官員豈不是可以隨便亂說,令國會議員無從查證?有這樣發展民主與清廉政治的嗎?此外,大法官似乎以爲「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之規定,均與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憲法要求不合」。大法官沒見過META的祖克伯等美國科技界大老被叫去國會問話嗎?他們難道不要提供資料讓議員先審查再問話?否則,議員怎麼問到關鍵點?如果大法官連這點信息與常識都不具備,臺灣還能稱爲民主社會嗎?

大法官認爲,立法院啓動調查權前「應經院會議決之調查事項(含範圍)、目的及方法,尚須具體明確,俾利據以判斷調查權之行使,是否與立法院憲法職權之行使有重大關聯且必要;其調查方法涉及課予政府人員或人民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之協助調查義務者,其對象與義務範圍等重要事項,亦均須經院會議決之。」

難道立法委員沒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利或權力?屁大的事都要先舉行院會決議,若一項調查聽證進行到關鍵敏感處時,是不是隨時可被打斷,等開完院會再接着問?這實際上就是讓立委處於無法或難於執行調查的困境。此處提及「或人民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之協助調查義務者」,似乎國會是可以對人民行使調查權的,但前面才說「……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部分之規定,均與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憲法要求不合」,究竟是怎麼回事?

大法官判決,「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發動調查權而設調查委員會,經其他憲法機關主張其有逾越憲法上權限等情事而表示反對,致生權限爭議者,相關憲法機關自應儘可能協商解決,或循其他適當憲法途徑處理。協商未果者,立法院自得依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聲請本庭爲機關爭議之判決。」

這裡的說詞不就是明示了,以憲法法院爲可否立法院行使職權的太上機關,同時,告訴立法院以外各院與立院少數政黨,「不用怕立法院多數聯盟,有什麼爭議,就打憲法官司,我幫你們修理立法院的多數聯盟」?

大法官動輒使用「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判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絕大部分違憲,完全不參酌國際先進國家的現實情況與民主生活中現實的需要,自以爲可以「砍法以立法」,侵犯立法權的合法與合乎民主原理原則的權力,心中還有「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嗎?自己是不是纔是「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最大的侵害與違反者?同時爲特定政黨服務,心中還有憲法嗎?

民主社會中沒有人可以超越法律,大法官亦然。如果大法官違憲判決,代表這個社會根本不是民主社會,是掌握聽話之大法官的獨裁者統治的社會,我們主張民主法治者該怎麼辦?

(作者爲政大國發所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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